日前,现金贷被严格监管的靴子正式落地。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这次被整顿的现金贷主要是指网络现金贷。笔者认为,应该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视角来看待此次现金贷问题,包括现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创新而自由放任,传统的金融监管的范围必须扩大,所有准金融业务必须纳入现代金融监管的视线范围,穿透式监管也不能拘泥于“亡羊补牢”式监管,必须监管前移并建立相应的追溯惩戒机制,才能避免疲于奔命。
现金贷被纳入监管范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年利率不得超过36%,是法律规定的贷款利率红线,但现金贷平台通常用隐蔽的方式加到借款人身上,比如手续费、快速信审费、账户管理费等名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市场上比较知名的网络现金贷产品,平均利率高达150%左右。最高的年化利率别说是500%,甚至1000%的都有。此外,无牌照滥放贷款、暴力催收、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业乱象也层出不穷。
此次“现金贷”新规,在这两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率及任何名义的费用都纳入到综合资金成本,不得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标准。对泄露用户隐私、催债方式等进行了约束,确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无疑是这次“现金贷”的最大亮点,回应了社会关切。
应该说,现金贷并非与生俱来就有原罪。恰恰相反,现金贷业务本身具有借还款方式方便灵活、快速到账等特点,趣店等以大数据、风险控制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公司,的确是为被排斥在传统金融市场(银行信贷)之外的人群提供了金融服务,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刺激消费等方面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现金贷的困境并非孤例。近年来,央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够忙”的,堵住了P2P乱象,又来了首次代币发行(ICO);刚刚平息校园贷、培训贷乱象,又来了现金贷。这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无不是以创新面貌出现,而且客观地说,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实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尤其是在欧美金融发达国家,为经济发展、为企业及消费者创新金融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为何都相继出现了《晏子使楚》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现象呢?这才是整顿现金贷问题的实质,更关乎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确立了“穿透式监管”原则,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并实施监管,但从P2P、校园贷、现金贷等情况来看,这种“穿透式监管”存在很大的时滞性,更多属于“亡羊补牢”式监管,而且监管缺乏责任追溯性,很容易造成“打一枪换一个地盘”的局面,事实上,此次现金贷平台公司很多就是从P2P、校园贷转型而来的。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金融创新绝不是互联网金融逃避“穿透式监管”的理由。实际上,不管互联网金融怎么变化,其金融的核心功能、针对未来现金流的金融契约的内涵,以及金融风险、金融外部性都没有改变。既然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没有改变,就必须遵循安全稳健的金融监管要求,这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金融创新的“压舱石”。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自由放任理念只是一种理想化,并不适用于现实经济社会。
其次,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对象不能僵化、固定不变。传统上,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风险监管的对象逐渐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资本与货币市场、典当、融资租赁。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蔓延之势,名称和内容也在不断变换,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边界,例如现金贷、ICO等都声称并非金融业务,只是金融科技企业。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穿透式监管”不但亟待扩大,而且还要监管前移,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惩戒追溯机制,不能局限于头痛医头。也唯有此,才能避免“亡羊补牢”式监管,才能避免现金贷、校园贷等互联网金融乱象接踵而来的监管困境。(作者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