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手段须少些噱头

2017年11月30日 09:30   来源:人民日报   甄子锐

  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节已落下帷幕,全网总成交额创造了2539.7亿元的新纪录。分期、“花呗”、“白条”、闪付、“红包”……各式各样的网络金融手段在今年的“双11”期间大显神通,令人印象深刻。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离不开电子支付、网络银行、互联网保险等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金融科技已成为百姓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应用。

  随着金融科技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一些对消费者“不友好”的现象也随之出现。如何让金融科技手段在越来越丰富的同时也能对消费者更加贴心,这一问题值得关注。

  “生态闭环”实为数字壁垒

  “鼓励金”“代金券”“现金红包”“随机减免消费金额”……今年8月初,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两大支付平台相继推出“无现金周”和“无现金日”活动,使用该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消费者将有机会获得各种形式的优惠和减免。然而该活动由于涉嫌干扰人民币流通,被相关部门要求“尊重消费者支付手段的选择权。”

  “这种行为实际上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恒丰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唐丽华认为,“为应对短时巨量支付交易建立起来的设备设施仅供短期使用,使用效率很低。”

  同样饱受争议的还有盒马鲜生。顾客在盒马鲜生中进行购物时,需要先下载“盒马”APP;在购物结算时也只能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由于支付宝为实名制绑定,一些外国人因为无法拥有账户而影响到消费;一些老年人也因为不会使用支付宝而不得不将现金交给有支付宝账户的顾客请其代为支付。

  “一些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自建场景、自建金融生态等方式,打造所谓‘闭环’和‘生态圈’,以形成各自所谓的‘核心竞争力’,但实际上是构建了数据壁垒。这种无序竞争的结果将是对用户行为数据和金融数据的过度挖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国家正在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电子支付市场进行规范。审议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优惠券暗藏消费陷阱

  今年“双11”和往年相比更加热闹:定金膨胀翻倍、店铺直降优惠、跨店铺满减优惠、群战队瓜分红包、点亮火炬得红包……各大电商平台的优惠活动在获取规则、使用范围、限制条件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广大消费者为获取最大程度优惠须着实费上一番脑筋。

  层层的复杂优惠规则下,不少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吃了“哑巴亏”。原以为可合并订单使用的打折券,实际上却只针对指定商品优惠;花9.9元购买的“满499减200”优惠券在使用时被告知只支持“同色同款式”;按照“30天保价”条款申请降价差额款,却发现“限时促销”商品不在保价范围内……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复杂优惠规则的设置,实际上变相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不少企业在应用金融科技的过程中没有做到以用户为中心。”唐丽华说,“商家应当诚意地让利于客户,否则将造成客户购物乐趣的丧失,失去了活动开展的意义。”

  此前有媒体曝出,“双11”购物狂欢节期间一条以低成本囤积优惠券和货品,再以高价出售给消费者的黑色产业链正在形成。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中,专门收集电话卡号并用于注册电商平台账号的卡商、专业制作抢货软件的黑客、人工抢货抢券的“撸客”、收购货物和优惠券的“收货商”等环节彼此配合紧密,以此赚取高额差价。

  “除了监管部门,平台商对于黑色流量同样有监管的义务。”董希淼认为,“放任这些黑色流量是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长此以往不仅对电商平台的信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打击消费者对电子购物的信心。”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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