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莲花奖”不能替代法律为抄袭定性

2017年11月08日 09:44   来源:红网   张楠

  近日,天津作协为抄袭作品设立“白莲花奖”在舆论中引起热议。“白莲花”在网络语境中指的是装纯洁、装正经的虚伪形象。这一极具讽刺性奖项的设定,被认为是替许多被抄袭的原创作者振臂疾呼,声讨正义,令饱受抄袭之苦的原创者带来一丝慰藉。

  然而,打击抄袭,保护知识产权,正规的途径依然是通过法律,这点毋庸置疑。判定一件作品是否抄袭,在司法上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质疑抄袭的一方,能拿出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作品的证据,那么即判定抄袭不成立。其二,若没有证据,那么法院将具体判定两件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但无论以什么方式判定抄袭,操作者都应该是司法机关,而非天津作协设立的“白莲花奖”。

  判定抄袭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定罪,天津作协没有权利对抄袭进行判定。我们可以设立奖项投票决定一部作品是否是糟粕,专为烂片设置的美国“烂番茄奖”,就为民众对烂片的吐槽提供了发声渠道,激励着美国影业对影片质量精益求精。但是,评抄袭不是评烂片,抄袭行为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定性是司法机关的专有职权,天津作协必须慎而行之。

  反对抄袭,维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着当下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值得点赞,反抄袭的态度蔚然成风也给予抄袭者极大的震慑。但是,任何维权行为都不能绕过法律来进行,维护法律权利的前提是履行法律义务,首要的就是尊重法律在维权道路上的最高地位。如果一个行业协会判定一部作品抄袭,并为其颁奖,无论形式多么娱乐化,无论道义多么正义,都有一种携公器以报私仇的味道。

  但不得不说,天津作协的“白莲花奖”也是一种饱含无奈的尝试。当下现实中,原创作者的维权之路道阻且长,法院对于抄袭行为的认定依旧困难,被抄袭者的维权成本居高不下,让许多被抄袭者对于维权是有心无力。天津作协的“白莲花奖”,尤其是行业官方机构设置的“白莲花奖”,无疑对于广大原创作者来说,是一份鼓舞和声援。“白莲花奖”也可谓是面对严峻的维权现状,为寻求倒逼监管部门对于抄袭泛滥采取进一步措施而做出的无奈尝试。

  “白莲花”代表着行业和公众对抵制抄袭的呼声,虽然方式不够成熟,但足以映射出社会对于抄袭的忍耐度越来越低的现状。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面对呼声不应该沉默,积极细化法律,优化司法环节,落实执法制度,让广大原创者不需要再通过这种方式发出悲凉的嘶鸣。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