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救援”为何“蔓草难除”

2017年07月19日 11:03   来源:东方网   何勇海

  1500元、9600元、42000元,这是一辆事故车在河北省黄骅市高速救援公司老板王月明手中自行倒货、停放一夜和接受救援分别需要支付的费用。0元、800元、10860元,这是记者按照《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估算得出的上述三种情况所需支付的救援费用。(7月18日《京华时报》)

  这无疑又是一起“天价救援”。其长期盘踞于运输市场,一方面,是对车祸方及其运输公司利益的无端盘剥,是对救援道义的无情践踏。在运输成本日渐高涨的时代,车祸方及其运输公司已属不易;出车祸后,救援公司再“携险情以令车主”,无异于伤口上撒盐。另一方面,“天价救援”违背公平交易规则。发改委等制定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狮子大开口”似的报价,显然是对该规定的无视。

  “天价救援”屡屡出现的深层根源,在于救援市场存在高度垄断,缺乏最起码的竞争。这使得人们出了车祸想要得到及时救援,往往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徒有挨宰的份儿。按照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然而,这项规定在现实中却严重走样变形,相关部门指定救援公司提供强制服务,使得交通事故救援形成垄断经营,怎会出现合理的价格?

  此外,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严重缺位,导致救援公司仗着“指定”与“唯一”,在明明有政府定价的前提下仍不遵循,而是虚报天价,非法牟取巨额暴利。监管不力或缺位的原由,除了出于地方保护,还因这些部门往往与救援公司有利益纠葛,所谓的救援公司只是相关部门的增收方式,救援收入是相关部门的小金库,也就有了随意喊价的挡箭牌。相对于暴利而言,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天价救援”成为难除的“蔓草”的关键因素之一。

  要治理“天价救援”,首先要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纵容乱收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最紧要的是,对高速公路救援的性质重新定位。一种定位方向是市场化,打破垄断,放开经营,用更多竞争主体的市场力量,推动救援费回归合理水平,政府只需要对救援公司予以有效监管,如有“挟车要价”等行为严惩不贷,或将之从救援队伍中驱逐;另一种定位方向是公益化,将救援事故车辆,作为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服务,实施免费救援。

  不少国家的高速路救援属于公益性质。在美国,由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救急,老百姓的车在高速出了毛病,高速公路网服务巡查员会免费提供加油加水、连线打火、换胎……更别说出车祸了。日本建立了交通事故急救体制,由消防厅主管,消防厅的任务除消防业务外还兼任急救业务。我们不妨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毕竟,高速公路施救带有救死扶伤的人道性质。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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