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造假,以延长评价期来改变官员“赌徒”心态

2017年07月13日 11:08   来源:东方网   盘和林

  “政绩不够,数字来凑”“上级压下级,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下级哄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这一条条顺口溜都是对于统计数据“失真”的不满,作为反映国情国力的信息载体,一旦失了真,就难以实现其风向标的意义。面对近年来屡屡曝光的统计数据“掺水”、造假等现象,国家对于统计制度的管理再度升级。6月1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治周末报,7月11日)

  经济数据造假在我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从宏观社会来看,这与相当长时间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密切相关,“唯GDP论”给了官员错误的导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与我国之前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有关。下月实施的《条例》,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和有力补充,将从法律上有力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过是一些外因而已,归根结底还是官员的“赌徒心态”在作祟。因此,改变官员这种“赌徒心态”,最关键的是延长经济数据的奖惩评价周期,从而降低人们在风险情况下的“短期风险偏好”。

  经济数据造假所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一方面是直接危害,“吹牛也要上税”,财政收入数据造假让辽宁一些地市付出了惨痛代价,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实施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体制,虚增财政收入必然要多报税收数额,相当部分的虚报空转是要向中央和省级财政上缴的。另一方面,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统计信息的价值,影响着科学决策的出台。经济数据造假严重影响了中央、省级党委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决策。同时,还造成人民群众对经济统计数据的不信任。

  经济数据造假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甚至可以理解成一种变相的买官卖官行为。经济数据造假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统计法等有明确的要求和惩罚举措。之所以,官员还甘冒风险来造假,可不仅仅是为了“面子”好看,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数据造假直接粉饰官员的政绩,并与提拔晋升存在直接或密切的关联性。有专家指出,地方经济数据造假成统计领域最大腐败。

  如何整治经济数据造假,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出台了不少举措,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如加强统计数据的独立性,对造假行为“摘乌纱帽”、依法严肃追责等,改变“唯GDP论”的官员考核机制,从根源上改变官员的“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错误动机,也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实事求是地说,现实生活中真正完全改变“数字出官员”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经济数据无论权重多少,终归是一个官员评价的客观指标,怎了提高环境、民生指标,也无法脱离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

  行为经济学也给出了整治经济数据造假的独特“解题方法”。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数据造假与官员对短期风险偏好存在过度偏高的错误认知有很大关系。例如,人们在赛马中往往存在“日终效应”,即们往往愿意在每一天的最后一轮押下最高的赌注。这是人们的短期风险偏好所导致的“非理性”。具体到经济数据造假,在某些官员晋升的关键时间节点,如换届之前等,往往愿意下更高风险的“赌注”,这个时候官员往往偏好于更高风险的行为决策。

  研究还发现,只要评估的间隔期限越长,人们在风险情况下的行为就会做出改变,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就越低。这一研究启示我们,改变数据造假的一个有效的、经济的办法,就是延长“经济数据”对官员的评价和追究期限,从而改变官员“一锤子买卖”的错误心态,进而降低其对数据造假的“短期风险偏好”程度,促进其采取社会合意的“理性决策行为”。

  窃以为,降低官员“短期风险偏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延长“经济数据”对官员的评价和追究期限,是一个真正从源头上治理的好办法。(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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