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已齐备 落实要给力(图)

2017年06月05日 09:25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彭训文

  新华社发

  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快,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剧增。

  从今年6月1日起,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的空前保护。这一天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同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50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此外,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也要被判刑。

  长期以来,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让人深恶痛绝。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中国都在逐步完善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如何认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哪些情形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哪种情形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却不太明确。标准不清晰,不仅在客观上影响了打击成效,也给一些不法人员提供了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

  此次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模糊边界”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这意味着,那些长期打着合法经营旗号,非法出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众今后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不过,要形成打击合力,既要靠法律规定的完善,也需要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司法部门需要改变观念,重拳出击,加强执法力度。那种以“实际损害”为判断依据的老习惯显然已不合时宜。须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在损失金额多少,而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暴露”后所受的精神伤害。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司法人员在今后面对这些案件时才能显得更加积极有力。

  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会直接飞到贩卖者手中,一些社会机构是实质上的间接责任者。因此,这些搜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机构自身需要做好管控,严防严查那些顶风作案、知法犯法的“内鬼”出现。此外,用第三方力量对这些机构进行严格监管也很有必要。

  总之,如今法律条件已齐备,下一步的落实要得力,态度要坚决。实践告诉我们,社会法治大环境的改变是一个有机的连锁递进过程,这需要其中各方发挥好自身作用,同时督促好其它各方也要切实发挥作用。只有这样,新法才能产生真正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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