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需要做什么?

2016年07月22日 09:17   来源:南方日报   路中林

  公安部自今年4月起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累计查破刑事案件7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缴获信息230余亿条。

  我们的生活已逐渐为大数据所改变,大数据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增添了新的隐忧,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显得愈发没有保障。虽然我国法律对保护个人信息早有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多散见于不同专门法之中。如《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即专门法大多认定,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是特定服务机构利用工作服务之便有意为之,它要追究的是具体侵权行为,而不直接保护抽象的“隐私权”。大数据时代,原本分散、杂多的信息在网络上被高度聚拢起来,信息之间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所盗窃的信息就不是具体的一起商业交易纪录,而将涵盖诸多极为敏感的内容,可想而知,这样的信息被捆绑销售,将给个人和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此次整治活动重点打击转手销售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几日前,有媒体报道,部分医疗机构艾滋病病人的个人信息疑遭盗窃,随后,有病人收到诈骗勒索信息。如同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构成“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的庞大利益链,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将根深蒂固的黑色产业链连根拔起,可是,如同上述事件所指明的,即便最终病人财产未受损失,疾病等敏感信息的外泄也可能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个人信息对公民的重要性,不会因为侵权人最终未将其用于犯罪而稍许降低,我们需要抵制任何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今年4月,一段火烧牛犊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争议,行为人的残忍理应受到谴责,网友的愤怒亦可理解,可是,不少人却贸然动用网络,对行为人展开“人肉搜索”,最终,搜索定位于一名无辜的年轻人身上,给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诸多麻烦。利用网络搜索个人信息,而后公之于众,引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其进行道德谩骂或攻击,这种极端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益、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民法通则》沿着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向区分出十几种个人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人肉搜索”往往存在多源头、传播路径多样化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很难确定最初的信息传播者,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迫于压力,被侵权人也缺乏勇气和意识付诸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造成这样一种假象,即,网络上揭发、泄露他人信息的极端做法是被容许的。现在是时候放弃这种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了。网友激于一时义愤的行为,虽在动机上与有目的的犯罪大为不同,但同样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

  诚然,为更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机关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公安机关适时开展整治活动,公民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增强防范意识等均有必要,不过,这些都要建立在每个人自觉尊重和保护他人信息的基础之上。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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