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局长”案:社会监督也不能任性违法

2015年03月18日 10:47   来源:法制日报   戴先任

  放任这种行为继续,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将会被破坏,公民隐私权将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体系也会被践踏

  “个人开房信息被泄露,永嘉一官员王某卧轨自杀”一案又有新进展。3月16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缪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月17日《法制日报》)。

  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黄某与缪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算是罪刑相适应。两人通过永嘉县拘留所原副所长缪乙(另案处理)查实,取得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及图片,分两次将王某的开房记录以“永嘉惊现开房局长”为标题,发布到许多网站,使王某产生巨大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最终卧轨自杀。

  很多网友认为两人是在进行正常的监督,因为王某是官员,其个人信息应该公开,所以两名被告不应该被判刑。公众也担忧对两人判刑,可能会对公众监督热情造成一定打击。况且黄某与缪甲在此次事件中有监督、揭发官员的动机,而且此次判决中,也并没有提到两人有诽谤的情节,也就可以想到,两人公开的王某开房记录属实,并不是造谣。

  随着王某的自杀,虽然难以调查追究其200多次开房的真实原因,但开房200多次,自然让人怀疑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王某生前曾解释“工作多年,难免有接待任务,且有私人朋友到访,开房次数会稍微多一些”。如果是接待任务,那也应在“三公”范畴之内,而且官员担任公职,其一举一动本就应在公众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监管之下,官员十年间开房200多次,本就应该给公众及相关部门说清楚。现在王某因为承受不住舆论的压力而自杀,某种程度上来说,更加重了民众的怀疑,甚至可能认为是一种畏罪自杀。

  但此案中,永嘉县人民法院并没有对两名被告人加以其他罪名,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确实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就算不是出于报复而揭发王某,他们获取王某开房信息的方式,确实是通过相关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取得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及图片,就算结果正义,也遮掩不住程序上的非正义。就像罪该万死的罪犯,我们也没权力对他们施以私刑,予以“就地正法”。

  放任这种行为继续,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将会被破坏,公民隐私权将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体系也会被践踏,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将变得任性而为,将权利视为权力,甚至以身试法。这些并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并不是公众监督权的体现。

  如果个人信息能得到有力保护,而政府信息以及官员相关信息能得到及时公开,两名被告也就没有必要去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王某不会自杀,两名被告不会被判刑,悲剧不会出现,法律警钟也不用一再敲响,公众也不会再有监督焦虑,政府部门公信力及官员形象就会在公众的信任中持续得到改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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