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冰
对于企业来说,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却不去切实执行,或者千方百计打马虎眼,那就不是什么企业伦理的问题,而是涉嫌违法
“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对于这一规定,假如不是4月2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及,我估计可能不少人并不知道自己还有这么一项法定权利。
事实上,从近几天媒体对此的报道热情来看,也都是将此当做一条大新闻来对待的。而之于普通公众,更是将此视为一项福利,似乎老天赶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扔下来一块大馅饼。
如此反应实在让人有些苦涩。因为相关规定不是什么新东西: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就已明确载明对未休年假的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08年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近十年了。十年之后媒体和公众居然还是将这个“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的规定看做大新闻,可见相关条例在现实中究竟执行得怎样。
原本属于职工个人的权利却没有很好地享受到,当然可以不假思索地归结为职工法律意识不强。坦率地说,这也的确是个原因。可是考虑到现实情况,也不能过于苛责职工法律意识淡漠。例如就业形势严峻的时候,再例如有些极为抢手的职位,这个时候,企业与员工就处于严重的不对等态势。饭碗的压力之下,你很难说是员工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实际上,法律规定要想真正成为现实中的法律而不是仅仅落在纸上,监督与执行的责任无疑要更大一些。对于企业来说,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却不去切实执行,或者千方百计打马虎眼,那就不是什么企业伦理的问题,而是涉嫌违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十年来,印象中几乎没有见到什么企业因为违反年休假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惩处。也许是我眼拙,可是媒体以及公众至今仍把“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视为新闻,还有什么能比这种反应更能够检验出相关条例的执行现状?
由此,从职工一方面来说,当然是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尽可能地从法律上知晓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相关机构也要进一步检视自己的执法以及普法情况,尽量地将纸上的法律落脚到现实中。坦率而言,多亏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未休年假可获300%工资报酬”这一规定才得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随着媒体持续追踪,“年假未休满跨年清零不合法”也被更多人知晓。这些例子都雄辩地说明: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相关部门的工作完全可以做得更加深入、更加细致。(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