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摩拜”上路,需补哪些短板

2017年03月21日 07:58   来源:解放日报   ■李建伟

  从现在的发展情况来看,共享单车服务市民短途出行需求、顺应绿色出行趋势,是一个基于商业模式、技术模式创新的宝贵项目。对于这种创新举措,政府在鼓励和拥抱的前提下,对于探索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有必要注意引导和规范,并且逐渐展开制度化规范。基于对上海市场的调研,在依法引导发展、依法治理规范等方面还需要补上一些短板:

  一是市场管理。

  一般认为,自行车原是市民出行的一种非机动交通工具,属于非经营性质。但是,以摩拜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将其予以市场化、商业化开发运用后,则成为一种经营行为。调研中发现,有的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企业经营实际状况存在一定差异。作为一种需占用公共场地、需要公共管理服务、带有较大外部性的市场经营行为,其市场准入应否管理、如何管理等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是车辆管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生产销售和经营的产品,必须做到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商标明确标识、标准质量标识、产品包装标识、认证标志标识等规范。但由于发展快速、急于抢占市场,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在采购和经营中没有完全执行法律规定,这为消费权益纠纷等埋下了隐患。

  三是融资管理。

  共享单车的重要商业模式设计之一就是“押金+预存款”制度,这就涉及了融资问题。2017年年初,仅摩拜单车就沉淀了30多亿元押金。如果加上预付款并考虑到快速增加的投放车辆,预计到今年6月共享单车“押金+预存款”金额将到60亿元左右。对于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的这笔资金,应该高度重视相关的资金管理。

  四是责任管理。

  作为一种交通领域的商业经营,共享单车涉及主体较多,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单车所有者)、消费者(交通参与者)、停车场地管理者及商业保险机构等。在企业经营和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如车辆质量、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一系列事项。对于这一新生事物,法规上还存在不少空白点。

  结合上海实际,建议在市级层面制定鼓励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需要引导支持、依法规范的问题。

  例如,在明确互联网自行车是城市慢行公共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大前提下,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或会同,对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条件、经营要求、准入备案、市场竞争、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进行依法规范,并加强指导推进共享单车的行业自律管理建设。

  又如,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共享单车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国家标准责任、商标标识责任、认证标志责任等产品质量责任予以明确和加强,以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和权益。

  此外,对于共享单车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消费者、场地管理者等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如何进行责权利平衡与分配承担规制等,还有必要组织专家学者、利益相关者进行探讨,以尽快达成共识。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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