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上限化”与罚当其过

2017年03月21日 07:54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刘慎言

  近年来,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逐年提升,环保执法的力度也逐年加强。这些新变化,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数据显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六省市PM2.5平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了10.4%。

  但是,正如俗语所讲“每个硬币都有两面”,一面是非常时期需要严格执法这一必需之策,另一面却是目前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处罚上限化”等问题。表面上看,是环境执法的强化和推进,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尤其在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万不可走入“以新违法纠正旧违法”的死胡同。

  以“处罚上限化”为例,实践中存在不考虑实际,一味追求上限处罚的情形。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部分地区在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尤其是处置环保部通报或者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时,经常提出“处罚上限化”,表示要以罚款“罚痛”违法企业,使其不敢更不会再想违法。

  不容否认,在法律框架内的“上限处罚”无可厚非,尤其是对于环境危害极大的恶性案件,上限处罚必须实施,让违法企业感到“罚痛”,不再以身试法也十分可取。但是,必须杜绝不切实际的“上限处罚”,尤其是要避免超越法律法规、不依法行政的“上限处罚”。“上限处罚”要用在刀刃上,出手必成,形成震慑力。否则,“上限处罚”决定是做出了,但根本执行不了,那再高的上限,又有何用?执法处罚成了作秀,或许一时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从长远看,对法律的权威、政府公信力都是极大的损害。

  为避免严格执法在实践中变味儿,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按法律条文办事。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并将依法治国列入“四个全面”加以贯彻。环保执法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严格执法使其充分发挥效能,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更要注意的是规范和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规避渎职风险。同时,还应注意总结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

  第二,严格执法不放松。执法是基础,决不能放松。事实上,严格执法是营造公平竞争和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严格执法就是让环保法律在各地区“一把尺子”衡量,决不能让污染以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为由向不发达地区转移。要充分发挥严格执法的作用,推动“去产能”。

  第三,注重服务企业。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必须加以扶持,万不可将企业置于环保的对立面。企业做大做强,社会发展才有保障,企业环保投入才能有保障。不能否认的是,企业生产必定对环境造成影响,环保部门就是要通过严格执法让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排放,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环保部门和企业不是敌对者,而应是合作者。因此,环保部门必须树立服务意识,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梳理出主客观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切不可“一罚了之”。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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