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父母与子女的法律人格是互相独立的,精神惩罚、道德谴责及受害人身份不能轻易成为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近日,13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提案中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每年近1000万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然而现行法律对这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显得束手无策,目前,对这些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3月2日《成都商报》)。
对于这些因父母粗心大意或者严重失职导致儿童受到伤害乃至死亡的事件,父母也是受害人之一。其此后的生活中,必将伴随着悔恨、自责、负罪等精神痛苦。但应认识到,在现代社会,父母与子女的法律人格是互相独立的,精神惩罚、道德谴责及受害人身份不能轻易成为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因此,笔者认为,条件成熟时,有必要探索追究“马大哈”父母监护失职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首先应认识到,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受伦理道德调整,更受法律调整。从法律上讲,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特别是未成年人,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即小孩不是任由父母处置的小猫小狗或私人财产,也不是其附属物,而是独立于父母之外鲜活的生命和具体的公民。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保护不仅基于亲情血缘关系,更是不能逃避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小孩呵护备至、关系亲密就将小孩视作父母的私人财产。因父母监护不力或疏忽大意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父母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
譬如,近几年发生过幼儿园老师或司机将小孩遗忘在校车内导致其死亡的事件。作为具体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均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并被法院判刑。再如,天津大悦城两名儿童坠亡事件中,假如将该父亲换作其他人,其绝对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即父母与小孩是独立的个体,夫妇侵害小孩权利与旁人侵害小孩权利同样应承担责任。不能因为父母也是受害者就否定其法律责任。
据报道,欧美国家就着重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或者单独留在家中均被视为危害儿童利益的行为。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被剥夺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判刑罚。纵观我们国家,因父母监护不力导致儿童发生意外的事件不胜枚举,但被追责者却少之又少。
因而,强调父母的监护责任,追责失职父母有一定必要性,当然考虑到家庭关系等特殊因素,又具有复杂性。因此,不妨先行进行地方性探索,如一些地方已经出台规定不得让未满六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长远来看,理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系统性规范。如对轻微失职者,可给予警告、强制学习监护知识、暂时剥夺监护权等轻微惩戒,对能够预见到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小孩重伤或者死亡的父母,应当考虑依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惟有如此,方能将法律的交给法律,将道德的交给道德,不因家庭内部关系而否定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进而宣示国家和社会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坚定立场,警示家长认真对待未成年人,切实尽到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