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孩子的安全都压在父母自律上

2016年12月23日 11:25   来源:东方网   李源

  6岁女童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跟随母亲出门,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近日,常州经开区交警大队公布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案情。(12月22日《现代快报》)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亲身经历或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尚不懂事,贪玩淘气的孩童,因为闯了祸、受了伤,被父母以“让你不听话”的名义胖揍一顿。结果孩子哇哇大哭,但哭完依然我行我素。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孩子不能次次作出安全选择,这本是正常现象。因为对孩童而言,尚不能完全分辨什么是对错、好坏、安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孩童的行为理应受到家长的保护与监管。

  6岁的孩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因横穿马路遭遇车祸。这样让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与家长监管缺位关系颇深。客观上讲,横穿马路与孩子平日的调皮捣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孩子的无心之举。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客观原因,《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法律上认定,孩童缺乏自主行动能力,家长有义务、有必要对“少不知世”的孩童进行引导与保护。

  该事件中的家长显然没有尽到责任,只是想当然的认为孩子还在家中,出门既未将孩子托付给其他成年人看管,也未在离开时查看孩子的情况。更让人细思极恐的是,在这样一个家庭聚会中,其他成年人也没有给予孩童足够的关注。最终,孩子在行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走进了危险的外部世界。

  安全意识的警钟早已敲响,类似的悲剧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今年7月湖南一8岁儿童在玩耍时触电致残,湖南一3岁儿童因几分钟无人看管而坠楼……孩子是全家人的宝,没有任何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但一次次的悲剧也告诉我们,当前父母对孩子的监管还不到位,安全意识仍然薄弱。

  在这次事件中,超速驾驶的肇事司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谁都不想的。回顾整个事件,如果能在“多米诺骨牌”的开端就进行制止,起码这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说到底,仍是父母未将安全意识放到首位。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世上没有后悔药,也无法让时光倒流。所以,提高父母监管意识不能只靠自省自律,还需要他律,特别是法律的硬约束。从国外的法律实践来看,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明文规定父母不得在任何情况下置12岁以下儿童于无人看管的处境,违者将受到法律惩处。但我国法律尚未对监护人的疏忽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作出明确规定。

  回想孩童时代,多少人曾因父母忙于工作,而被独自锁在家中,又有多少孩童在这样的情况下遭遇危险?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又有多少父母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侥幸之举?又有多少侥幸不成,反变“不幸”?在一连串的扪心自问与血淋淋的悲剧面前,如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保证父母不再心存侥幸,不再疏忽大意,保障儿童安全,已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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