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法,“严查”比“严惩”更重要

2017年02月24日 07:24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山西临汾市交警“罚抄写”的执法方式引发舆论关注。为整治非机动车闯红灯问题,临汾交警使出奇招: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闯红灯者,每人罚写100遍“红灯停、绿灯行”。据悉,这一做法现已被叫停,但争论并未停止。

  显然,判断某种执法措施对与错的首要标准,并不是社会效果好不好,而是它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若单纯以社会效果为标准,那么“一律判刑”定能有效遏制闯红灯行为,而这无疑是极其荒谬的。由临汾交警的“罚抄写”,让人联想到“罚看远光灯”——为整治滥用远光灯行为,一些地方的交警让违法司机“亲自体验”一下远光灯的威力。同样,这一做法因为社会效果好而获得一些人的支持,也因其于法无据而遭到一些人的质疑。“罚抄写”和“罚看远光灯”说到底都是“法外之罚”,于法无据是其最大的、难以掩盖的硬伤。

  实际上,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完全不必依恋种种“法外之罚”,而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即可,其中最重要的是执法常态化,提高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概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司机滥用远光灯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1分。相对于行人或非机动车闯一次红灯所获得的方便,50元罚款并不算少,足以让绝大多数人感到心疼;相对于司机滥用远光灯所获得的快感,200元罚款并记1分也不算轻,足以让绝大多数司机心有忌惮。

  这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其实已经够用,不需要“创新”,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执法没有形成常态化,以至于违法者被查处的概率太低,助长了很多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就目前而言,“严查”比“严惩”更重要也更为有效,可以说,只要有一半的闯红灯、滥用远光灯行为能被依法惩处,那么它所形成的威慑力,就足以让绝大多数人遵纪守法。反之,如果只是零星执法,只有极少数倒霉者撞到枪口上,大部分违法者却逃脱了处罚,那么再严厉的“法外之罚”,恐怕也无法消除一些人的侥幸心理,无法打破“法不责众”的局面。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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