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玉琼:论现代创制秩序生成的政策路径

2017年01月09日 17:23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 210095)

  [摘 要]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瓦解了以习惯维持的自然秩序,转向对创制秩序的追求,法律和政策就是创制秩序建构的基本路径。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中的异质因素和不确定性都可以被纳入这种具有普遍性效果的规范之内,社会秩序得以实现。但是,创制秩序是依托于社会治理的中心 -边缘结构的,在此结构之中,政策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方便于中心对边缘的管理,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就是因此而来。当人类进入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后工业化历史阶段,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对象之间的界限将逐渐消失,政策不再是工具性的存在,而是服务于行动者的合作行动的发生。在合作行动中,政策将逐步突破工具性的狭隘视野,成为道德的载体,合作秩序也将随之生成。

  [关键词]政策;政策工具;社会秩序;创制秩序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314( 2016) 06-0080-06

  [收稿日期] 2016-11-05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条件下公共政策评估研究”( 16ZZB00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13BZZ045);江苏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基地项目( 30916014110&30916013123)

  [作者简介]向玉琼,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政治学流动站博士后。

  当一个社会还处于简单状态时,或者说,还处于低度复杂性的条件时,秩序是比较容易获得的。农业社会就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通过历史沉淀下来的习惯与习俗规范就可以获得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是通过自然演进而来,是一种自然秩序。也正是因为秩序的获得相对容易,因而获得秩序并不成其为一个需要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当从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时,社会的流动性增加,不确定性因素和异质性因素增长,习惯无法维系社会秩序了,因而,人为地创制出秩序成为社会的首要目标。正是依靠政策和法律的运行,现代社会实现了对异质性因素的统一规范,进而实现了创制秩序。创制秩序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控制体系,是一种管理秩序。到 20世纪后半期以后,社会逐步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历史阶段,社会中的差异性与异质性凸显出来,依靠政策工具所形成的管理秩序陷入危机。那么,创制秩序无法存续的情况下,将由何种秩序来代替?而政策又将在其中发挥何种作用?这些问题涉及社会治理的变迁,以及公共政策的根本性质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政策成为治理工具

  农业社会是一个高度同质化的社会,社会中几乎不存在异质性因素,整个社会稳定而又清晰。人们的行为受到演进而来的习惯与习俗的约束,自然生成了社会秩序。秩序是先于个体而存在,是外在于人的意识和行动的,人生于其中,在成长过程中潜移默化地理解秩序的协调性且服从于它,这又反过来进一步维护和巩固了自然秩序。秩序几乎不需要任何人为的捏造或者修正,也没有人能够改变或者调整,自然地延续下去。在这样的社会中,依靠习惯和习俗足以实现社会秩序,社会对规则的需要很小。“当人们承认社会具有一种很好的和持续性的内在秩序时,他们就不可能有意义地区分人们通常在不同情况下做什么的认识及人们应当做些什么的观点。可是,由于在相互作用的法律结构中,规范的秩序既是不言而喻的又是默示的,因此,它从来不需要采取那种由特定的机构宣布和强制实施的规则形式。”[ 1]不过,我们可以看到,农业社会中也存在规则,但这些规则并不是明确的行为规范,或者说,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普适性规范。农业社会中的规则与习俗、道德和意识混在一起,难以做出明确的区分,哈特甚至做出这样的表述,即在传统社会中并不存在明确规定的“确认规则”( rules of recognition)。这表明,农业社会在规则方面是存在着空白的,这一空白由习惯来填充,并生长出自然秩序。

  当农业社会发展到具有一定的复杂程度之后,政治机构的统治职能凸显出来,权力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工具。这一时期出现了适用于一定范围的政策和法律,不过,大多数政策和法律只是一种习惯法,政策的内容是演进而来的,没有具体的创制者,也自然没有人去刻意地修改或者终结它。“人们也并没有把规范当作是人类制定规范的产物,甚至没有看作是可能的题中应有之意。毋宁说,规范的‘正当性’乃是依赖于某些惯例本身的绝对神圣性,背离这些规范就会招致灾难性的后果,要么是精灵的骚动、要么是神明的愤怒。至少从理论上说,它们作为‘传统’是不可改变的。必须根据公认的惯例对它们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解释,但是它们不可能被创设。”[ 2]政策和法律只是将习俗和习惯确认下来而已,其效力也需要从习俗中获得支持。可以说,这一时期政策和法律的出现并没有改变社会秩序自然演进的性质,反而是发挥了维护自然秩序的作用。

  除了自然演进而来的政策之外,也有一部分政策是由统治者创制出来。但是这部分政策其效力不具有普适性,针对不同等级和不同身份的人的规范效果和惩罚手段都是存在差异的。更为重要的是,统治者自身并不在政策规范的范围之内,他们不仅不会受到政策的约束,而且享有随心所欲创制政策的权力。有时统治者随口说出一句话就成为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制度,有时一个动作一个眼神都可以使得一个惯例延续下来,而另外一个指示则可以随意更改这一制度。正因为此,我们认为,农业社会中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政策,所存在的政策往往只是君权的一种表现,是君主及其权力的行使方式,是统治者在权力运用中所采用的一种工具,甚至可以直接被归结为权力的运用。

  权力与习惯共同维护自然秩序。权力会影响习惯与习俗,但更多的时候,社会秩序仍然是由习惯来维持,权力的使用也要依靠习惯的支持。只有在非常时刻,如陌生人进入一个群体中且无法通过习惯和习俗将其同化时,“陌生人就是内部人的对立物”,[ 3]这时就需要权力来发挥作用,通过战争或者杀戮将陌生人消灭。一旦对社会秩序构成危险的因素被清除掉之后,习惯会再度发挥主导作用,社会秩序就是这样在习惯和习俗的支配下自然而然地演进过来。

  到中世纪后期,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开始,社会中的流动性加大,熟人社会迅速解体,社会转变为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之间是无法通过习惯或者习俗来加以调节的,而且在城市化进程使得等级制度坍塌之后,权力的运转也失去了承载的根基。另一方面,工业社会进入了一个不确定性的社会阶段,异质性因素遍布在全社会中,在不确定性随处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权力来对不规范的行为加以惩罚从而获得社会秩序的方法也失效了。权力本身不具备普遍性的特性,因而无法对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加以控制。这样,一方面是习惯所发挥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弱,另一方面权力也无法使得秩序回复到从前,自然秩序解体。

  社会意义上的个体出现了,“自我”与“他人”的观念生成。“普遍的尊重和形式上的平等逐步取代了部落社会中对某些人强调社会合作对另一些人则强调怀疑性敌视的做法。随后,主体对之既不爱又不恨的抽象的‘他人’,渐渐取代了内部人和陌生人的观念。”[ 4]面对自然秩序的瓦解,刚刚出现的原子化的个体异常恐慌,他们努力想找回从前的依靠,但满目皆是的陌生人却暗示着习惯已经无法给予他们慰藉了,自然演进的秩序成为人们非常怀念但永远无法回去的伊甸园。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带动人们进入一个彼此孤立、互不信任、自爱自恋、相互竞争的社会中,这就是霍布斯所描述的社会状态,“所有人针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的生活变得“孤独、贫穷、肮脏、野蛮、短暂”。这时,从何处获得安全感成为刚刚踏入工业社会门槛的人们都异常关注的,社会秩序的问题也因而成为社会中的首要问题。

  随着领域的分离,启蒙思想家们通过社会契约论奠定了近代社会通过创制规则来获得秩序的思路。既然私人领域是一个私人利益追求极端的领域,那么就应该让公共领域担负起秩序供给的责任,而使用的工具就是通过制度的创制。这体现为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在 16、 17世纪时疯狂从事立法活动,通过创立政策或者法律来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依此对社会中的行为和角色加以规范。虽然规范具有法律、政策、制度、命令等多样化的形式,而且各自所生成的领域以及规范的领域都不相同,但都可以被归到广义的政策范畴之内。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只要存在一个社会,就必然存在一个法律体系,这确实是洞察了近代以来社会的现实。现代社会通过明确的、法典化的、形式上平等的法律体系的确立,将不确定的社会行为纳入有序状态之中,这就将自然演进的秩序转化为了由人有意识供给的创制秩序。当政策为人们自觉建构出来用来管理社会时,就正式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工具。

  二、通过政策实现创制秩序

  政策作为法的临时形态,从一开始就具有法的精神,其规范范围是无区隔的,规范效力是平等的,所有的人群、区域和阶层都被囊括在内,而且所有人及其行为都受到平等对待和无差别管理。政策是一种抽象的制度,政策的实施就是通过抽象来管理具体,从而使得繁杂多样的具体事务受到统一的规范,使得各式行为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将一切不确定的行为以及多变的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某种可以预期的确定性,以此实现社会秩序。“政治思考和经济交换都有赖于公布和实施规则或法律。没有规则,永远也得不到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利益,除非可能是作为个人或集团独裁的结果,否则,社会秩序的存在将永远是费解的神秘现象。”[ 5]为了消灭特殊性,政策一经产生就展开了和权力的斗争。在政策的发展和完善中,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被有序地规范起来,权力逐渐退出人们的观念视野,原先由权力所占有的地方被无处不在的程序、步骤、规范所代替,整个社会在形式上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规范体系,呈现出一个从容有序运作的状态。正如福柯所看到的,在 17世纪甚至 18世纪初,公开处决仍然是权力展示的地方。而到 18世纪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行为日益普遍时,权力却失效了。这时出现的现象就是,“阴森的惩罚盛会虽然在各地还时而零星地出现,但毕竟在逐渐消逝了。在这种转变中有两个进程。它们是不同步的,而且原因各异。第一个进程是作为公共景观的惩罚消失。惩罚的仪式因素逐渐式微,只是作为新的法律实践或行政实践而残存下来。”[ 6]公开处决渐渐消失了,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更为程序化和规范化,执法更为严密,惩罚逐步制度化了。这一演进所体现的就是社会治理工具从权力向制度的转变过程。

  但是,为了实现秩序而创制出政策,所生成的是一个单向度的管理体系。在工业社会领域分离的结构中,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位于公共领域中,也就是社会治理的中心,政策对象则是位于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之中,也就是社会治理中的边缘。政策的制定者与政策对象分离开来,分别代表着国家与社会,并被结构化到中心 -边缘的关系结构中。位于中心的精英不仅制定出政策,而且也通过政策的实施来制造出他们所希望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就是由精英创制出来的。

  当政策是由少数人制定出来对多数人加以控制的规范时,政策就成为一个外在于人却对人的行为加以监控和约束的规范。社会成为边沁所描述的全景敞视建筑,这是一种单向度的监视体系。处于中心的公共部门行使着行政管理的职能、监视与控制的职能,以及安抚和教育的职能。中心能察觉到一切问题和过错,能监视到边缘的一切行动,并通过统一的规范使得社会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都转化为预料之中的事情,因此而形成一个单向度的但是有序的社会秩序。同时,个人就是生存于一个由他人所创制的政策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相对于权力而言,政策所实施的控制是隐形的,其强制性与高压性似乎不为人们所认识到,但是,“只要是社会体系,不管其存在的时间有多长,就都包含着‘权力的制度性调配’( institutional mediation)。这就是说,支配存在于制度之中并通过制度展现出来,而又正是制度,使那种深深地内嵌入社会生活的连续性得以呈现出来。可是,在所有的集体情境中,不论社团还是组织,支配都表现为控制模式,凭借控制,某些能动者致力于实现并维护他人对自己的服从。”[ 7]这是一个他治的社会,“每一个行动者都深切地感受到法律制度相对于他的外在性,是一种外在于他的控制和约束力量,每一个行动者都希望与他相关的其他行动者能够遵守法律,以便他能够准确地预测到竞争者或协作者的下一步行动,从而减少自己开展行动的不确定性。至于自己,则需要时时压抑自己抵触法律规范的冲动,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外在于他的力量是他不得不顺从和接受的规范。”[ 8]

  当精英通过政策来对社会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范时,民主浮于了程序和形式,人民主权原则只能体现在代议制的程序运作过程中,实质上的民主却旁落了。为了掩盖民主的虚假这一事实,创制秩序转而通过科学化的追求来获得存续下去的理由。政策过程中的技术专家被塑造成理性的代表,他们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也被反复包装成为公众所无法企及的高深莫测的知识,从而成功地塑造出了专业知识的进入门槛,理所当然地垄断了政策制定。“普通大众说起科技专业知识,通常是敬畏交加,犹如他们所理解的呆板僵化的‘科技人员’或疯疯癫癫的科学家一样,既缺乏幽默感又不了解普通人。人们常常是带着某种嫉妒的眼光去看待那些据称是由专门知识构筑起来的专业;专门知识恰似某种不对外开放的商店,其内部人员(比如律师或社会学家)所使用的专门术语仿佛是存心修筑起来以阻隔外人进入的厚重高墙。”[ 9]工业社会一方面塑造出科学的神秘感和理性光辉,另一方面又将技术封闭起来不能自由传播,这样自然就使技术具有了无上的权威,令无法获得的大众无比崇敬和敬畏。为了追求理性,人们转手将自己的权力让渡给技术专家。人们相信,如果社会秩序是经过科学化的政策工具所塑造出来的,那么社会秩序就是理性的凝结,人们服从精英的治理就是在服从理性,也就是具有应当性的了。这种观念推动技术专家和精英将大众合理地排除在政策过程之外,并形成社会中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分立的格局。

  政策越来越往精细化方向发展,规范越来越全面,越来越细致,以至于现代社会已经很少有领域是法律和政策所没有规范到的了。政策将丰富的社会生活纳入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系统中,政策工具的实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控制体系,完成了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的殖民。“现代性制度侵占了社会生活的大片领地,耗尽了它们曾经有过的意义丰富的内容。虽然在这里也能够找到生活的许多基本满足,但因为‘工具理性’世界受到来自它承认的价值的限制,私人领域还是被弱化了,并且变得混乱不堪。”[ 10]私人领域越是弱化,就越会依靠来自于公共部门的规范,政策工具就越具有权威,而这又会造成私人领域的进一步弱化,这种循环固化了中心 -边缘的社会治理结构,也巩固了现代社会中的创制秩序。

  三、超越政策的工具性存在

  工业社会一直在努力实现人的解放,首先是人在政治上的解放,接着是人在生产系统中的解放,但是,工业社会又通过政策的运作而将个人抽象化为符号,并纳入一个抽象系统的管理之中。当个人被抽象化之后就不再是一个完整的个体,而只是人的异化形态,人并未获得真正的解放。抽象的政策系统将工业社会变成了一个失去了生活实质的符号共同体,人受到符号的支配。“公共领域中的形式化规则具有普遍性,却与具体场景中的具体的人的存在、行动和要求相去甚远。表面看来,规则能够适应普遍性规范的要求,而在实际上,要么是扼杀要么是部分扼杀了人的个性,或者使人的行为从属于某种结构化了的统一模式。结果,人的自主性等都丧失了。”[ 11]当把抽象的个体视为管理的对象时,就出现了管理对象的错位,由此可知,基于抽象的政策对象的基础之上的政策所要解决的并非真实的社会问题,政策远离了真实的生活。

  在中心 -边缘的社会结构中,政策是由位于社会治理中心的精英来制定的,政策体现了精英的意志,成为精英管理大众的有效工具。政策作为精英管理社会的工具而存在,那就意味着政策的工具理性是最值得关注的了。理性本来包括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两个方面,但是现代社会在科学的发展中逐渐将价值作为“巫魅”而祛除掉,并推动工具理性成为理性的全部。最有效率地实现精英的意志,并创制出良好的秩序成为政策的全部目标导向,只要是有助于体现精英的意志的,有助于现有秩序的创立或维持的,有助于最大效率地管理社会的,那么这种政策就是好的,否则就需要得到修正甚至被终止。即使某种政策可能有助于其他诸如自由和平等等价值的实现,但若是于秩序无益,那也很可能无法出台或者即使出台了也是短命的。至于政策是否解决了真实的社会问题,则是无须考虑的了。虽然作为治理工具的政策在应用时往往会出现工具理性与共同体情感的对抗,同一性与人的差异的对抗,但是在将政策工具化的视野中,方法和技术就是一切,除此之外的其他因素都可被忽略。在科学的发展中,政策的工具理性得以张扬并成为理性的代名词。只要是通过数据模型通过因果推理而得出的政策方案,就被视为是科学的。即使没有找准真实的具体问题,也能被说成是照顾了整体;即使脱离了具体情境,也能被说成是对问题的抽象化的高层次的关注。也就是说,政策只需要配备以科学化的装备,就足以使其具有合理性,并进而拥有合法性。这种观念推动政策进一步朝向工具理性的方向发展,大量的技术工具如统计学、成本 -收益分析、运筹学、系统分析等在内的方法被应用到政策过程中,使得政策过程完全成为一个科学化生产的工厂。及至 20世纪 60年代政策科学运动兴起,政策分析主导了政策科学的发展,并将政策过程完全置于实证主义的主导之下,这更促进了政策过程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政策成为技术专家在中立的姿态中通过科学技术严格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成为其手中高效率的管理工具。

  政策科学化的结果是政策系统更为完善、政策规范条文更加明确、政策制定程序更为合理,因此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更具高合理性,也更有效率。但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改变政策作为管理工具的事实,反而是更加强化了政策的工具性。政策过程是由精英来掌控的,技术的使用只是精英用来进一步巩固其优势地位,技术的使用只是增强了形式上的合理性,并没有改变社会治理的中心 -边缘结构。我们觉得不带任何倾向的统计技术,往往也会是精英手中操控政策过程的工具。“统计事实被加工成社会规律。从简单地描述社会到以完善为目的的设计和操纵社会,两者的区别只是一小步。”[ 12]我们所觉得是一个纯粹的科学问题的政策分类,也只是为了精英更有效地实现控制社会的目标。

  当人类社会进入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历史阶段之后,当社会进入高速运动中的时候,对社会进行分门别类的静态管理不再奏效了。不断涌现的异质因素冲击着整齐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对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结构提出了挑战。继续坚持自上而下的统一的管理不仅无法囊括所有的社会问题,而且这种严密的控制体系反而更容易因为对差异的忽视和掩盖而引起合法性危机,加快社会进入风险社会的步伐。现代社会中认识世界和创制社会秩序的思维不再适用了,“基于分析性思维的科学只是在视线所及的地方和允许分析的地方才是科学的,法律所面对的和准备加以规范的只能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和确定的对象,当人类社会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状态时,它赖以发挥作用的所有这些条件都消失了。”[ 13]高速运动的社会无法被纳入既有的解释框架中,依靠科学和技术来制定的政策最终带来了政策失败的结果,政策的优化不是在既有的科学和技术范围之内所能解决的了,而是需要全新的规划和定位。

  在一个高度复杂性的社会中,不确定性因素、非理性、无规律、不连续等并不是秩序的对立面,而是一个社会中自然产生的也是社会的构成因素,是秩序的组成部分。不确定性只是意味着差异性和特殊性,特殊性不应遭受排斥也无法被排斥,更不应成为控制的对象,实际上,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再也不存在一个系统能对高度的不确定性加以有效控制。高度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挫败了一切形式上的有序状态,现代社会中通过制度来加以控制的具体行为其特殊性凸显出来,突破了统一的规范体系所能发挥作用的范畴,由政策所形成的一个外在于人而又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控制体系陷入左支右绌的境地。中心 -边缘结构慢慢消解,控制已经无法着手,政策也自然地在消解其工具性的特征。现代社会中所生成的完善的政策体系迎合了人们寻求确定性的梦想,但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来实现的。“当理性被转换为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后,人不仅没有得到解放,反而被带上了由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所建构起来的制度等所构成的枷锁。因而,人成了异化的人,受到奴役却又不知奴役者是谁。”[ 14]政策所发挥的是法律的功能,是规定性的功能,同时却排斥了道德因素,排斥了伦理思考和道德规范,这是政策的一种片面形态,是一种异化了的政策。

  通过政策来实现创制秩序是基于对人的理性的自信,尤其是对工具理性和技术理性的自信,而到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状况中,社会问题往往不是工具理性所能解决的。“人类制定了法律,尔后似乎就在不断地解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答得仿佛拥有真理。然而,人的自我认知有限性,人的自我辩解本能(常常体现为特定阶段的科学结论)和强大的依赖心理则遮蔽了一个更为深层的现象,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或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 15]人类对自己所拥有的理性,尤其是对科学技术的信念被证明是一种理性的虚妄,通过科学技术来制定出某种政策工具,并用此来征服自然、征服社会,最终导致的是一种反自然的选择,也是在回归自然规律的时候必然要被抛弃的。其实,秩序并不应是人们刻意创造出来的,政策也不应是被少数人设计出来的治理工具。“人们之间稳定的、制度化的关系是在人们持续的交往和行为互动中生成的,而不是由某种外在力量加予人们的。在此意义上,制度安排是对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互动机制的自觉过程。同样,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和行为互动中形成的,而不是强制性确立的。”[ 16]一切政策都要从人们之间现实的交往关系和行为互动机制出发,正是在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行动互动中生成了固定的模式,并表现为具体的制度、体制或其他规范体系。

  随着领域融合和社会各方面边界的消失,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对象之间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角色可以自由选择,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对象可以相互转换。只要愿意,个体可以进入政策过程中,政策过程是在一个去中心化的领域中发生。福克斯和米勒用公共能量场的概念来描述这个场域,“场和建立在层级控制模式前提下的官僚化组织显著不同。对于诸如官僚制、组织化等概念所意指的结构的关注,可以看作是对非规则、存在于外部的、可能的骚乱力量的排斥。完全承认情境及其力场可能是不幸的,因为尽管有时这些力量可以预见到,但并非可控制的。场并不构建控制目标的界线,相反,情境(或跨越了时空的相关情境的集合)有它自己的一套约束机制和机遇。”[ 17]场域中不断有差异和特殊性在上演,差异受到尊重和欢迎,这是一个开放的场所,公共政策就是在此制定和生成。这里没有了缺席者和旁观者,每个人都是在场的行动者,都以自己的态度和行动来参与到政策过程中。人们因为差异而互相吸引,并开展合作,在合作行动中生成公共政策。政策通过人的行动展现出来,是存在于行动之中的,也是促进合作行动的发生的。政策也会寻求理性,但不是片面的工具理性,而是包容了工具理性在内的实践理性,是更为完整的理性的状态。在合作行动中,新的社会秩序会出现,这就是合作秩序,这种秩序并非由人刻意谋求而来,却使得生活于其中的人实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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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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