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被“开发伤”应当依法追责(图)

2016年12月27日 10:14   来源:东方网   王恩奎

  近日,河南省汝州市百余座汉墓遭房地产开发破坏,引起社会关注。“新华视点”记者调查了解到,汝州市综合性文化广场项目是汝州市的重点工程,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在有关方面的纵容下,项目变成了房地产开发,施工方将具有重大文物价值的汉墓葬夷为平地。(12月26日《珠海特区报》)

  经文物部门勘探和发掘,在规划的文化广场中心地带,发现百余座汉墓。由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牵头的考古发掘工作9月30日结束。10月20日,河南省文物局重点建设项目文物管理办公室、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汝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出具文物保护工作完工报告。报告显示,此墓为汉代一处较大规模的墓地,为研究该区域汉代墓葬形制、埋葬习俗提供了重要史料。三座、四座墓相连的墓葬形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极其少见。此外,出土的窗棂形状的镂空空心砖雕,在以往汉墓发掘中极其罕见。但是,就在考古发掘期间,文物却遭到严重破坏。施工队野蛮开工,将考古发掘后的所有墓葬坑夷为平地。开发商竟然声称:考古跟迁坟一个样。

  “考古跟迁坟一个样”这不是开发商的无知,而是明知故犯。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应该依法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关于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款中的“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的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余座汉墓具有考古价值,属于文物保护之例,文物是无数劳动者几千年来创造的灿烂文化遗迹,是我们宝贵的精神和文化遗产。它不仅属于先人和我们,同样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衡量一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包括这些历史遗产保护在内的文化保护程度。保护好这些一旦破坏便不可再生的精神和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

  我们不能失去了才懂得珍惜,而是应先懂得珍惜才能有效保护文物。在珍惜中保护,在保护中珍惜。我们更应该深刻反思怎样来珍惜和呵护还在不断消失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那些未被列入《文物保护法》保护对象的民间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保护历史文物的重要性,决不能成为历史的罪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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