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是避免“公地悲剧”的前提

2016年12月26日 07: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李长安

  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该《办法》提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活动,既是完善我国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明确自然资源责权利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明确产权归属的功效就在于赋予产权主体占有的合法性,起到激励产权主体高效率利用和有效保护资产或资源的作用。具体到自然资源的产权,则是指自然资源所有、占有、处分、受益权利的集合。建立在“山水林田湖”等各类自然资源之上的相关财产权利,是不动产物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没有私有产权的自然资源,全部为公有,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形式。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产权大多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利益关系紊乱等问题,“公地悲剧”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自然资源的利用价值凸显出来,一些经济利益还十分可观。由此,一些长期以来荒置的、权属不清、界线不明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争议纠纷逐年增多。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产权归属关系模糊,使得自然资源遭破坏后难以准确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这也是导致我国一些地方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甚至濒于枯竭的根源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尽快推行自然资源确权活动就显得十分紧迫。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此次《办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要求在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过程中,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从而推进确权登记工作的法治化。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对我国来说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涉及到诸多重大利益的重新调整,因而必定过程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但只要能够坚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那么就能有效避免自然资源“公地悲剧”的频繁上演,“留住青山绿水,保住金山银山”的美好愿景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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