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家保有 须更具操作性

2014年10月31日 07:36   来源:华西都市报   舒锐

  近日,重庆潼南8位村民卖乌木所得的19.6万元被判充公。2012年10月,潼南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发现一根乌木,与同村另外8人协同打捞挖掘。当时当地文物局接到王某等报告,但以不是文物为由未予收藏。12月,村民将乌木卖得19.6万元,后来其中1人将分得1.4万元上交财政局。(10月30日《重庆晚报》)

  又是一起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乌木案”,与以往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先行对出土乌木进行强行收回,再等着被行政起诉不同,重庆潼南当地政府并未直接使用行政手段,而是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和村民之间的争议作为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权利尊重的进步。

  根据法律,国家应该取得乌木本身,而并非直接得到乌木买卖所得到的对价款。否则,这将与保护自然资源国有化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具体而言,乌木买卖实际上构成了一份不法的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自始无效,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保有权的当地政府部门,应将乌木的买卖双方均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即买卖款应该退回给买方。而对于原本属于国家的乌木应收归国有。如果乌木已经不复存在,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对买方的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实际上,由当地财政局代表国家进行起诉,这本身也值得推敲。也许正是因为在起诉伊始,当地政府就没弄准起诉对象、理由和程序,因此,我们似乎得到了一个不伦不类的结果。代表国家的财政局直接得到了乌木的对价款,而对国家本应追回的那根乌木却语焉不详。

  其实,近年来,每一起“乌木案”都是以尴尬收场。类似案件的尴尬正折射出,目前自然资源国家保有所存在较大漏洞。这首先在于法定的“自然资源国家主义”本身就和我们日常思维及习惯不太一致……因此,国家有必要保有哪些自然资源,哪些资源可以让公民在合理限度内自行处理值得进一步厘清。

  而究竟哪级政府,政府的哪个部门有权代表国家保有这些自然资源;当自然资源被公民占有甚至侵占时,如何代表国家追回;对于自然实际占有并妥善保护国家资源的公民如何进行必要奖励,以平衡情法上的冲突;对于恶意毁坏国家资源的人如何追究?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明确。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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