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哄骗拐走婴幼儿体现公平正义

2016年12月23日 07:20   来源:法制日报   史洪举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2月22日新华网)。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这体现出保护特殊群体正当权益,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重要意义。此次司法解释着重强调应严惩以哄骗方式拐走婴幼儿的行为,反映出司法对婴幼儿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减少骨肉分离悲剧的发生。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同样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如果采取偷盗婴幼儿的方式,则社会危害性更大,应该施以更重的刑事制裁。毫无疑问,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威慑偷盗婴幼儿行为,避免婴幼儿沦为犯罪分子的“猎物”。

  实践中,偷盗婴幼儿的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像盗窃财物那样偷偷抱走。然而,随着人们居家生活方式的改善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赤裸裸的偷窃行为较为少见。更常见、多发的情形是,犯罪分子利用父母、祖父母等看护人的疏忽大意,以玩具、糖果、外出游玩等为诱饵,将婴幼儿哄骗至远离监护人后再拐走。此类行为,表面上看是连哄带骗的欺骗行为,实际上,由于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基本上没有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可能真正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可能成为被哄骗的对象。即哄骗婴幼儿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哄骗,而是属于针对监护人、看护人的偷盗,理当以偷盗婴幼儿论处。

  其实,同样是偷盗婴幼儿,哄骗拐走的危害性比普通的偷盗行为更大。一般来说,偷盗婴幼儿多发生在被害人家庭等私人场所,而哄骗多发生在商场、超市、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行为无疑会加剧公众恐慌情绪,导致其安全感降低,特别是有些哄骗拐走婴幼儿事件发生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带领婴幼儿外出游玩时,事发之后,受害人会产生愧对子女的内疚感,并可能在骨肉分离后引发一系列的家庭悲剧。由此,将哄骗拐走婴幼儿行为定性为偷盗婴幼儿,不仅合理,而且正当。

  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拐卖妇女、儿童这一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危害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犯罪行为。以更重的量刑幅度,严厉惩戒常见多发的哄骗拐走婴幼儿行为,是对婴幼儿权利和安全的有力维护,并可有效斩断以婴幼儿为发财工具的罪恶链条。

  震慑潜在犯罪

  此次针对偷盗婴幼儿的司法解释,也是基于刑法对婴幼儿保护的制度设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罪名运用不充分的实际。所以,如此释法不单纯是刑法设计这一罪名本义的重申,消除争议的模糊地带,而更大的意义在于释放出行为入罪的强烈信号。

  湖北 木须虫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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