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轨道

2016年12月15日 07:48   来源:新华网   张玉胜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要坚持这一民生工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成效;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必须着力增强全社会对生态保护的法治意识。生态文明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社会形态,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等为目标,生态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前途,因此,要树立“污染环境就是给人民造祸、浪费资源就是为子孙遗患、破坏生态就是断人类后路”的“负罪”认知,自觉以法治思维看待和践行生态文明建设。而这种基于法治考量的个体认知和社会共识,是打造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不可或缺的民意基础与工作先导。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必须着力构建完善可行的法制体系。有法可依才能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破解执法主体分散、权责边界模糊、制度衔接不够、部门协调不畅、监督机制乏力等制约瓶颈。为此,需借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法规完善的角度进行查漏补缺和机制创新。比如,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规避“多动症”、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的空间规划体系;健全纳入价格机制、让保护者受益、让破坏者赔偿的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以改善环境治理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共治”体系,等等。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必须着力提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治的权威性也在于执行。再好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执行不到位、形同虚设,就难以达成预期效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就必须对相关法规拥有内化于心的敬畏、具化于行的落实和不留情面的追责。要加强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的有效监督和严格考核,尤其不放松对负有领导之责的“关键少数”的监督;提升执法队伍的职业素养与执法能力,破除基于地方保护和利益考量的选择性执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失察失责、推诿扯皮及慵懒懈怠等不良现象,坚决实施零容忍的问责惩戒。

  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不是短期行为和权宜之计,而是事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久之计和不变国策。其目的是要打造好“美丽中国”的大房子,这有赖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打造坚固的“四梁八柱”,同时也需要举国上下、各行各业齐心协力为之“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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