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让农民在改革中得实惠

2016年12月06日 07: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王景龙 王子琪 冯石亮

  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提出了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等,也提出了十条政策等措施。目前新一轮改革正在农村兴起,新政策对转地进城农民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贷款

  【案例】

  《意见》发布后,在外闯荡多年的农民王某回到盛产苹果、鸭梨的家乡,办自己的果品公司。他说服家人,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押给了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取得了贷款,解决了资金问题。可有些人认为,土地的经营权不能抵押,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贷款、借款违法。

  【分析】

  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允许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则持否定态度。《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得抵押的财产。《意见》的“三权分置”提出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土地承包权抵押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一是抵押权人为融资机构,二是抵押担保的债务范围以提供抵押的农户自身债务为限的,三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承包地出租外出务工农民得征地补偿

  【案例】

  农民胡某将承包地出租,带老婆、孩子外出务工十几年,户口一直没有从村里迁走。最近城市扩容,征用了村里土地,给了不少经济补偿。他听说后,回来找到村委会要求分得补偿款。村委会不同意他参加补偿金分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但随着《意见》发布,他得到了这笔款。

  【分析】

  征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1)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征收或征用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征收或征用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可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专款专用原则。(4)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

  虽然胡某在外打工多年,可他的户口没有迁出,他仍在以出租的形式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与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没有解除,所以应参加村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具体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决定应合法且应遵循上述原则。这一观点在《意见》中得到支持。《意见》发布后,他得到了这笔款。

  发包主体变动创业合同也继续履行

  【案例】

  农村青年于某家村头有块洼地,常年积水,一直闲置。五年前于某水产大学养殖专业毕业,并在外地一养殖场打工一年后,他回乡创业。经村委会同意,得到有关部门同意,他把那块洼地开发成了鱼塘。当时于某和村委会签了十年协议,这个鱼塘由于某经营。前不久,所在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这块地的发包权划归了村委会下的第一村民小组。一些村民鼓动着要将该鱼塘收回。根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意见》发布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变更后的发包主体决定继续履行原定的承包合同。

  【分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发包主体的变更不应影响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合同的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上述法律的规定还是必须遵守的。即使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也是这样的。

  不剥离农民身份也可进城落户

  【案例】

  农村青年王某在武警部队服役两年期满,退役后被市里企业招为保安。当兵前与家乡农村女孩订婚,退役结婚现在三年多,孩子已经三岁,可女方一直没有来城市落户。因为女方户口没有迁入,孩子一直没落上城市户口。女方为什么不来城里落户,就是因为来城里落户要迁出农村户口,而户口迁出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在转让、出租土地收入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农村人是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权利的。《意见》发布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他们在不剥“农民身份”、不彻底与农村“剥离”的情况下得以在城市落户。

  【分析】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意见》发布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条政策措施:其中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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