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把“末位淘汰”当作管理的口头禅

2016年12月02日 07:05   来源:红网   江文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12月1日 新华网)

  长期以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认真钻研管理的学问,不踏踏实实提高自己管理的本领,对单位干部职工的管理,一言以蔽之就是“语言上吓唬、精神上施压、经济上重罚”。在这些简单粗暴的管理中,“末位淘汰”又是很多单位领导干部的尚方宝剑,是他们威胁心目中不听话职工的口头禅。

  前不久,笔者就听一位教师朋友说,他们学校领导经常开会时就威胁教师说,“教师管理嘛,就是先换思想,换思想不行的话,就换人(把教学成绩靠后的教师从条件好的学校调到偏远的学校)”。学校要大力推行“末位淘汰”制,要对考核末位的老师进行淘汰。

  想一想,这位领导的用心还是良好的,也还是为了把学校的工作抓好。而且全国各地、各单位像他一样口口声声要实行“末位淘汰”的领导还不在少数。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因为大家都在说“末位淘汰”,就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就是可行的。近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表示,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企业不行,机关事业单位肯定是更不行。

  如此看来,领导干部过去唬人的“末位淘汰”制,更多暴露出的是领导干部在管理上的缺憾,是一些领导干部在管理上不思进取,缺乏管理办法,不懂法律,情急之下以大棒压人的托词。希望在最高法出面做出解释说明后,领导干部再也不要做法盲,再也不要张口闭口“末位淘汰”,而是要深入群众、心入群众,对职工发至内心地关心和爱护,让他们爱岗敬业,多为单位做出贡献。

  士为知己者死,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精神、工作态度,反映了单位领导的管理水平,希望广大领导干部多反思一下自己的管理方法和策略,把管理作为一项艺术,千万不要总拿“末位淘汰”说事儿,把“末位淘汰”作为口头禅来吓唬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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