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追加楼市调控剑指投资投机性购房

2016年12月01日 07:5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在加杠杆背景下形成的价格暴涨,对应的并不完全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况且,持续两位数甚至超过50%的涨幅,更打击了真正的市场刚需,加剧了泡沫和金融风险,影响了实体经济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控制房价暴涨、防范泡沫风险已经成为确保楼市健康发展的首要议题。追加调控措施的着重点是限贷而非限购,通过限贷使供给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应,不仅有利于防止泡沫、降低风险,也有利于让市场规律真正发挥作用

  日前,上海出台《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决定从11月29日起相应提高首套房、二套自住房和非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也提出对二套房贷上浮贷款利率、下调贷款最高限额等措施。同日,天津市也相应提高了津籍居民的购房首付比例。

  实际上,自之前超过20个一二线城市启动楼市调控以来,各调控城市房价环比涨幅均已明显收窄甚至出现下降,京沪深等部分城市房价同比涨幅也已呈回落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同为直辖市的上海、天津两市同时再次出台更为严格的调控措施,反映出有关城市控制房价暴涨、防范泡沫风险并力图尽快见效的意愿,也向市场和公众传递了继续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的信息。

  对此,有观点认为,楼市调控取得实质性成果前景可期。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调控或对部分改善性需求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有人甚至预判楼市可能进入“速冻模式”。

  应该看到,相当一段时间以来,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房价暴涨幅度已经偏离了正常轨道。在加杠杆背景下形成的价格暴涨,对应的并不完全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况且,持续两位数甚至超过50%的涨幅,更打击了真正的市场刚需,加剧了泡沫和金融风险,影响了实体经济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控制房价暴涨、防范泡沫风险已经成为确保楼市健康发展的首要议题。从各地的调控措施、特别是沪津两市的追加措施看,去杠杆的意图和指向十分明显。无论首套还是二套,无论提高首付比例还是上浮利率、下调上限,都旨在通过减杠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降低房价。

  说到底,追加调控措施的着重点是限贷而非限购,通过限贷使供给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应,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泡沫、降低风险,也有利于让市场规律真正发挥作用。在这方面,是有国际经验可供参照的。大概两个月以前,加拿大政府财长宣布银行将收紧房贷额度、修改首套自住房出售时增值部分免税的规定,所有房屋按揭贷款还必须经过“压力测试”,以确保借款人有能力以更高利率偿还贷款。这些措施与我国部分城市的调控措施,是有异曲同工之效的。

  也正是因为追加调控措施的原则是坚持居住属性,着力点是限贷而非限购,因此依然可以满足有支付能力的刚需和改善性需求。着眼长远,因为控制了投资投机性需求,也有望使一二线城市的楼市由卖方市场逐步转向买方市场,使楼市价格向符合价值的方向合理回归,从而满足更多刚需和改善性需求。

  因此,在保持调控定力、扩大调控效果的同时,更要抓紧时机,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尽快摆脱对房地产和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努力提高增长质量。要通过合理改革税费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要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本投向关系国计民生、需要大力发展的传统产业、更新换代产业、高技术产业、重大装备制造业、新能源行业、环保产业。一二线城市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大对有发展前景的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范围内,培育并打造与实际条件相契合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使地区经济保持长远、稳定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潘 璠)

(责任编辑:武晓娟)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团购房烂的不是商品房的尾    2016年11月23日
  • ·给购房者发补贴弊多利少    2016年08月08日
  • ·增加权利感是鼓励农民购房前提    2015年12月11日
  • ·低价购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5年02月26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