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通违规抄告单位?依法处罚就好

2016年11月24日 07:12   来源:北京晚报   侯江

  交通违规归谁管?小学学生也知道,归警察叔叔管。当然,成人的理解会更正规:这事儿,归法律管。

  但显然,有些地方相关部门不这么想。据媒体报道,从11月20日起,河南省将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包括行人过街穿越隔离设施、出行做“低头族”、过街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右转不让行人、不有序停放、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超员超载等行为。一旦出现上述不文明交通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外,还会将个人违法信息抄告至所属单位,并对典型的违法、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个人违法信息抄告至所属单位”,这事其实并不新鲜。去年,成都交警就出台了措施:对于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不仅批评罚款,还要查明个人信息并抄报所在单位或社区。在2010年,西安警方就曾将违法信息抄告到涉事者单位,希望单位能加强教育。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在违法行为事发四天后,被交警找上单位通报,小胡说自己咋也没想到。一直用手捂着脸,不敢面对镜头:“能不能别采访了啊?”经过交警和单位领导一番做工作,小胡放下了包袱出现在镜头前现身说法:“确实不能闯红灯啊,罚款事小,丢人事大……”

  若真的置身于这样的处境,不知会有多少人有和“小胡”一样的心态?确实不能闯红灯的理由,原本是不能违犯法律法规,但是现在,变成了,罚款事小,丢人事大……也就是说,违犯法规,最严重的后果是丢人,这个逻辑成立吗?

  交警部门把交通违规信息抄送相关人员所属单位,用心确实是好的。单位若是能把普法工作做到家,相信无视交通法规的人会大大减少。但是,就像有些地方媒体在报道中提到的:注意喽,交通违规后,交警会向单位“告状”……套用一句老话,法律的归法律,行政的归行政,违犯交通法规接受处罚与交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怎么看怎么不像是一码事。此事好有一比,单位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普法教育,但真若有员工犯了重婚罪,把他抓起来的应该是警察,给他理刑的应该是法官,而不是单位人事部。

  另外,这里不得不提一提“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很难想象,一个人走路时低头看了手机、横穿了马路的信息要在单位同事们面前曝光,这是不是法律问题用了人格压制的办法来解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犯罪记录为个人隐私受保护。那么,将交通违规信息抄送单位,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其实,还有一个落实问题。无业者、个体经营者、农民工、退休的老年人等,上哪儿找他们单位去?另外,单位对某位员工走路看手机的行为等,能做什么样的处理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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