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立法后评估成为广州立法工作新标签

2016年11月22日 08:22   来源:广州日报   蒋银华、张玉洁

  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检验各项法规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实施效果,从而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后评估之路上走出了自己的特色。

  早在1997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在总结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率先对当时我市已经颁布实施的64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评估,并通过走访、调研等形式,获取广州市居民、企业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以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又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制度,先后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了评估。由于没有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当时的评估都是概括性评价,没有进行量化评估。

  为探索和积累量化评估的经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首次采用量化评估标准体系对《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该法规的内容设计了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4个一级评估指标和50个二级量化评估指标,按百分制评定了量化分值,量化评估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9月制定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对评估组织、程序、方式和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等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评估办法》首次建立了法规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由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协调性和规范性六个部分的一级评估指标构成,再根据法规内容从这六个方面确定非常细化的二级评估指标,并按百分制量化各个指标的权重分值。

  2013年以来,对法规进行量化评估已成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常态化工作,每年委托广州大学等第三方机构对3至5件法规进行评估。目前,已完成《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及评估反馈工作。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的一个重大创新。立法后评估的开展,不仅可以检验法规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实施效果,从而为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还可以总结以往的立法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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