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自律公约”成为民校发展的束缚

2016年11月11日 10:06   来源:光明网   毕晓哲

  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人。11月7日,参与签署会议公约的民办教育协会翁学院会长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学校间的恶意竞争,减少对学校和学生的损失,主要为解决优质学校内一些教师流动性大的问题,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认为,公约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11月10日新京报)

  温州当地民办教育协会出台并召集民校签订的《教师流动自律公约》,必然面临合法与否的难题。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从法律实践分析,市场化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既是教师权利也是协会必须予以保障的义务,教师的自由流动因此“停滞”,这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另一方面,更令人揪心的在于这一“自律公约”有可能给民办教育形成极大的束缚,成为严重压抑民办教育活力的负累。

  根据教育部两年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3.99万所,比上年增加0.91万所;招生1454.03万人,比上年增加53.16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911.02万人,比上年增加197.12万人。近两年来,国内民办教学机构和教学、受教育人员仍呈持续增长态势。这一现状对于中国教育健康发展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国现行教育政策和长期规划。

  然而,温州地方协会为主体制定的《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显然对民办教育发展是不利的,也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性现状格格不入。原因在于,这一“自律公约”将对教师的合理自愿流动形成极大限制,无法自由流动的教师,也将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的活力。众所周知,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区别在于市场化,外在表征在于教师等教育资源“流动性”的程度,无“市场化”的学校将不称为民办学校,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该协会的“自律公约”之下,限制了教师流动,也失去了竞争式民办教育的“内核”。就如一些公办学校一样,教师人员老化,品质必然下降,一些地方公办“干”不过民办,早被实践证明。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办教育在党和政府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支持和鼓励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温州沃土中生根发芽,获得了蓬勃发展,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且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成为国内四种最具代表性的民办教育模式之一,引起国内外教育界的强烈关注。进入21世纪,面对教育外部环境与内部运行机制的深刻变化,民办教育已由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温州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 中也遇到一系列困难与问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但解决民办教育瓶颈和科学引导日趋竞争的民办教育市场产生的问题,绝不是对自由竞争的“限”和“禁”的思维,更不是民办教育协会出台一款《教师流动自律公约》,让教师的“流动”与巨额“赔偿”为筹码。民办教育的核心是“竞争”与“市场”,教师违约自有市场规则和法律约束,而不是让流向的学校以巨额赔偿“做保”。如果这一“自律公约”成行,扼杀的将是蓬勃兴旺的温州民办教育市场活力,对于其他地方和城市的民办教育发展也将是一个很“恶”的示范。(毕晓哲)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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