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民办教育营利中的放与管

2015年01月09日 14:09   来源:光明网   李劭强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民办教育,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1月8日《南方都市报》)

  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允许教育营利,这种将教育与经济直接挂钩的做法,难免会引起很多人,尤其是教育者的质疑。教育就是教书育人,怎么能允许营利?教育依赖财政支出,怎么能允许创收?对于公办教育的确如此,学校不是学店,学校不是企业,要想办好教育,就不该惦记着营利。但是,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同,既然是引进民间资本办教育,就要照顾到民办资本的诉求——对于民间资本来说,营利通常是第一位的;不允许营利,民间资本的动力在哪里?

  所以,与其闪烁其词、回避问题,纠结于民办教育可不可以营利,倒不如面对现实,开诚布公地规定民办教育可以营利。这种明确而统一的政策性表态,并不是对教育本质的颠覆,而是对市场经济下民办教育的尊重——民办教育本来就不是一种慈善,民办教育是一种基于市场规律的责任承担。对于民办教育来说,允许营利或许能够激发其更多活力和潜力,从而促进民办教育更积极、更长远发展。

  那么问题来了,允许营利之后该如何规范地营利?民办教育本身必然具有两种属性:一种是学校,一种是企业。即便是对于后者,其基本的营利模式与一般的企业也不可能相同。对于企业来说,营利是通过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获得的,企业只要做好生产和服务即可。而对于学校来说,营利多数只能依靠学生的学费——学费收得高,可能营利;学费收得低,可能亏本。因此,允许民办教育营利在一定程度上,指的就是允许民办教育通过学费收取营利。这就要平衡好两个问题:要保证学校提供的教育是物有所值的;要保证学校所收取的费用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没有前者,就谈不上营利;没有后者,就可能是暴利。

  民办教育为何物有所值?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民办教育有其特色。当然,特色不是民办学校想培养就培养,就形成就形成的,这需要人力财力物力,更需要灵活的办学政策。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的劣势是缺少财政拨款。如果,此时还不给民办教育更灵活的办学政策,给予民办教育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就无法与公办教育展开真正竞争。所以,民办教育营利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和条件,那就是教育部门对民办教育放权:不能按照管理公办院校的那套规定与标准,对民办教育的发展限定模式、僵化要求,而是应该根据民办教育的内在规律和实际需要,给予民办教育充分的办学自由。

  这是民办教育在与公办教育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的必要条件。在那些教育事业发达的国家,办的最好的教育通常是民办教育。这不仅仅源于民办教育有更多的筹资渠道,这是民办教育办得成功之后才有的市场回报;还源于这些学校有着充分的办学自由,以及独特的办学特色,因此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成为教育中的优质资源,从而实现教育与市场的良性循环。而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较晚,如何在教育领域中表现出足够的竞争力,还有待发展、壮大。在此过程中,教育部门应该给予民办教育更多的政策支持,更多的办学自由。如此,民办教育的质量才能明显提升,民办教师的归属感才能显著增强。

  有了办学自由,有了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就有了营利的可能。当然,允许民办教育营利也不单单是放权那么简单。在此基础之上,对民办教育还要宏观指导、规范管理,不能让民办教育的收费背离了教育实质,脱离了收入水平,成为人们的一种教育负担。总之,放与管,这是教育部门在面对民办教育营利时应该做好的工作——不允许营利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允许谋取暴利也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只有将放权和管理两个方面结合好、平衡好,民办教育营利才能名正言顺,前途无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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