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多年间,我国的环保政策和立法不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极大提高,彻底改变了以往企业环保违法责任疲软无力的状态。对执法者而言,“督企”的手段丰富多样。既可以对违法企业施以“上不封顶”的天价罚款,又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既可以通过“限产停产”对企业的生产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又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对企业的设备、设施采取强制措施;既可以要求违法企业赔偿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失,又可以启动刑事程序惩治违法者。
企业主体责任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同时强调政府的环保责任,是为“督政”。政府的环保责任不仅仅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不得从事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意味着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和规范企业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与过去十多年间对企业主体责任的持续强化相比,我们的环保政策和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视还需进一步增强。因为,政府怠于履行环境责任的失职、渎职及不作为,不仅仅会纵容已有的环境违法者,更严重的是对守法者产生逆向激励,使其产生违法的冲动。
考虑到政府在社会运转中的支配性地位,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无疑就抓住了现阶段环保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约谈、环保督查等制度的发展,大大丰富和深化了环保督政的手段和内容,更体现了环保在执政因素中日益凸显的重要性和优先性。
现在,环保“督政”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要避免运动式“督政”,待运动结束又一切照旧;也要张弛有度,防止将督政演变成下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负担,影响正常的“督企”工作。只有通过有效的“督政”,才能实现有效的“督企”;让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摘自11月9日《人民日报》5版《治霾“督企”更要“督政”》,作者:王社坤)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