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规范管理要跟上

2016年11月09日 07:50   来源:广州日报   刘国强

  网络直播的规范应重在守住底线。对网络直播,应在商家和信息服务者的违法行为治理上做出更明确的规范。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规,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直播发布者在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取得相应资质;互联网直播服务者应对网络直播和弹幕等互动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实行先审后发管理。

  针对当前网络直播存在的各种乱象,这些新规在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和信息发布者的主体责任、强化网络信息发布的技术控制和内容监管等方面,无疑将起到明显作用,也将使当前存在的无序竞争、内容低俗、欺诈侵权等网络直播中的严重问题得到明显改观。

  近些年,信息传播新技术不断带来新商机,商家和网络达人们能敏锐地捕捉这些机会,迅速走红并赚得盆满钵满。但由于相应规范的缺失,伴随而来的各种偏差和问题往往在初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只有等到问题日益突出了,管理部门才会出台相应规定。这反映出两个方面的深层问题:一是管理机制上存在弊端,二是社会本身的失范。

  从管理机制上说,新的商业形式和社会互动形式,突破原有监管分工范畴,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从而导致监管责任不明确。如网络直播,涉及视频的内容管理、商业欺诈、隐私权等诸多方面,需要有相应商业和法律规范的支撑。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能协调各自的职能,进行多头而专业的管理。

  而从社会规范上看,当前网络社会中存在的一切问题,都是现实中社会失范的表现。网络空间就是现实的社会空间,当技术空间中强制性他律松弛之时,道德自律缺失的问题就自然被放大了。街头仙人跳、电信欺诈、直播造假,本质上都是一回事。

  这也对管理理念提出了挑战。网络直播的规范应重在守住底线,而摒弃道德净化思维。直播吃饭、直播睡觉,只要不违法,万人围观也罢,日赚一万元也罢,都是新的情感消费和符号消费形式,恐怕难以杜绝。对网络直播,应在商家和信息服务者的违法行为治理上做出更明确的规范。 (作者是四川外国语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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