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陕西汉阴县国土局在大门口的“县委第七督导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征求箱”一侧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范围正对准意见箱。所有人向该箱子投放意见材料时,均暴露在监控之下。(11月6日 央广网)
这个意见箱是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抓得实、有成效而设。许多单位为加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针对性,都会设立一个。它不是让某些人惴惴不安的纪委巡视组意见箱,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的群众不太可能因此受到人身上的打击报复。汉阴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也称,征求意见箱旁边确实有摄像头,但摄像头的安装是早于意见箱的。以上所述,大致可以判断出摄像头和意见箱只是恰巧出现在一个空间而已。
对提出意见者的打击报复,现在看是诛心之论,但群众反映摄像头下设置意见箱有问题,相关部门就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设立意见箱的初衷,是为了收集民意,畅通意见,而不是为了摆设。因此,在什么地方设立、周围环境如何,都是需要过过脑子。虽然各地各单位情况不同,但总的一条大致相同,就是要避开单位监控摄像头或太过明显的地方,以保护举报人的隐私。
中纪委曾通报山西某县公安局,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2个摄像头对准省委巡视组设立的2个举报箱,群众对此反应很大。这种反面教材说明意见箱、举报箱想要接到地气、落在实处,就不能“掩耳盗铃”,而是需要“私人订制”,首要就是要有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这个门道谁都晓得,那怎么会有摄像头这种突兀和多余?
汉阴县国土局工作局对此的回复是“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这种回复很明显存在自相矛盾性。群众要投递方便,即便没有“打击报复”的可能,但在摄像头全天候的“关注”下,难免望而生畏,畏而却步。久而久之,意见箱形同虚设,成为瞎子的眼睛,聋子的耳朵。而被打开的意见箱空空如也,是否也遂了某些领导的愿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意见箱施加的法律保护。但在执行层面,总会出些幺蛾子。最近,举报吃旺旺雪饼运气没变旺的那人,个人资料不就被曝光?这还是没装摄像头的前提下。由此可见,多给予提意见者以安全感,这绝不是说说而已。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