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关消息在网上披露后,引起公众关注。
照理说,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与公益性的特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应具有非营利性也是理所当然。何况,《教育法》早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据新华社报道,新增加这一规定,吸收了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教育部也支持对此进行明确。
民众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并表达自己的不同想法,其实是理论与现实的差距。义务教育阶段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源于义务教育应该是非营利性、公益的思维。但在现实中,这种思维却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其一,目前公办教育资源存在严重不均衡状况,不能满足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青少年的需求。在许多城市,为什么好的公办学校一到报名就人满为患?为什么近年来所谓“学区房”价格不断上涨,远远偏离周边房价?这些现象都折射出公办学校资源的供求矛盾。
其二,从家长的角度,对教育也有不同观念与需要,而公办学校无法满足这种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比如家长想让孩子更多地学习外语,想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就学环境,这些都是公办学校无法(全部)满足的。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公办学校就是提供基本的、普遍的教育,因此即便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也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介入。
人们对新规关注,还在于对公办与民办互为补充模式的认可,换言之就是对市场机制的认可。根据今年7月份教育部发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民办普通小学5859所,民办普通初中4876所,合计超过1万所。可见,民办学校已成为义务教育的“必要补充”。假如这些民办学校统统遭裁撤,又该如何满足人们对教育的多元化需求?更何况,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能产生学校关停并转、人员安置等问题。
人们对新规的关注,更体现出一种可贵的法律意识。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教育部历来对民办学校也持鼓励与支持态度。2012年6月教育部还印发文件,提出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政策思维,如果“画风”说转就转,法规的延续性何存?
民办学校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关键看如何健全制度、加强规范、分类管理。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