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责任制,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2016年10月31日 07:17   来源:京华时报   

  信访法治化改革利器再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在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将信访工作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固化提升为制度,就责任追究、督查考核等四个方面作出新规定,明确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及问责主体、方式、程序等。这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必将有力推进整个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倒逼信访工作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信访案件。

  1功能交叠下的信访困局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信访制度如何迈向法治化,实现与司法等其他机制的功能互补,成为信访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追根溯源,信访制度创设之初,暗含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价值。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工作。这被认为是我国信访制度确立的标志,其目的就是保障人民对国家建设建言献策、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这一时期的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文革”结束后,信访工作又在拨乱反正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大会在北京召开,讨论并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标志着信访逐渐走上正规化道路。此后,信访逐渐从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一般性机制,转变为解决权利诉求、化解利益冲突的矛盾疏导机制。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重要努力和尝试。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原有信访制度在利益疏导和矛盾化解上日渐力不从心。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修订了《信访条例》,2007年又颁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遗憾的是,中央对信访的重视并没有被准确传导到基层,实践中信访不仅在化解利益冲突上捉襟见肘,某种程度上其本身也陷入乱象困境。例如,信访排名制度将各级党政领导列为信访责任人,辖区内上访次数成为党政干部升迁考核的指标之一,由此导致各地频频曝出“截访”“抓访”事件,甚至出现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的情况。中央鼓励信访,基层频频截访,“堵”成为一些地方信访工作的“要诀”,反而损害了政府威信,进一步加剧了“信访洪流”。

  信访困局的出现,根子上与其功能定位交叠泛化有关。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信访从以往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一般性“群众工作”,转变为兼具纠纷解决、监督公权、政策协商、群众联系等多重功能的综合性机制。其中,最主要的解决利益纠纷、监督公权功能,与法治体系中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发生重叠交叉。法律和政策协商功能,也与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法治化参与机制相重叠。在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社会环境里,这种功能交叠最终会让信访成为一种“兜底”机制,所谓“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信访与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清,最终导致“信访不信法”“信访无终点”。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信访制度如何迈向法治化,实现与司法等其他机制的功能互补,成为信访制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2主导改革的是法治逻辑

  十八大以后,针对信访制度弊端,触发了一场国家主导的信访重大改革,其主导逻辑便是回归法治、回归理性。

  作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信访既是社会转型期不可或缺的矛盾疏导渠道,也是党政机关有效回应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对于化解矛盾的新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信访制度改革的步伐。

  十八大是信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分水岭。此前的改革主要是局部性的改革,并没有涉及体系改革。十八大以后,针对信访制度弊端,触发了一场国家主导的信访重大改革,其主导逻辑便是回归法治、回归理性。2013年3月,为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从根本上解决上访、截访等问题,我国在部分省市试点取消信访排名制度。这场取消信访全国排名的改革,被舆论认为影响力度不亚于劳教制度的废除。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全面拉开了信访制度改革的序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2014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规定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要求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

  三年来,从取消信访全国排名到实行诉访分离,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到实行网上受理信访,从推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到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围绕畅通渠道、依法规范、阳光信访、解决诉求,我国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驱动信访形势持续稳中向好。2015年全国信访增量和存量实现“双下降”,信访总量下降7.4%,进京上访下降6.5%,网上信访数量上升到总量的40.1%。

  不难看出,信访形势的改观,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法治化方向。纵观各项信访改革举措,共同目的都是推进信访规范化、法治化、有序化,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常态机制,实现公民依法上访、党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其中,涉诉涉法信访的分流与依法终结,既有效缓解了“信访洪流”,又尊重了司法权威,打破了一些人“信访不信法”的惯性。这项改革的法治意蕴就在于:法治社会,司法是化解利益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信访从这类案件中抽身,恰恰是信访和司法都回归理性、迈向法治的体现。

  3扭住信访制度的牛鼻子

  责任制能够提供一种倒逼机制,将法定的信访职责落实到位,因而是解决现实中信访乱象的“中枢神经”。

  现代政治是责任政治,责任制是强化制度实施的关键要素。在实现功能区分、案件分流的基础上,如何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我们以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是重心。信访制度的改革完善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通过法治手段来纠治其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当务之急。而要实现信访法治化,就必须通过一套科学、合理、完备的问责机制来倒逼信访走上法治化轨道。

  责任制的主体内容是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必须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责任体系。《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国家信访局也曾开展过信访案件的督查。但是在普遍意义上,信访尚未建立起严密的责任体系,问责也没有完全纳入常态化轨道。基于此,此次出台《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信访权责,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把握不准等问题。

  法治的视野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制度改革的“牛鼻子”,信访责任制也是信访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其对整个信访法治化的作用就在于:责任制能够提供一种倒逼机制,将法定的信访职责落实到位,因而是解决现实中信访乱象的“中枢神经”。当然,问责制的倒逼效应寓于“有责必问”,不能成为“橡皮筋”“纸老虎”。十八届六中全会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在这种背景下,信访工作只有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整个信访系统中压实信访工作责任,让问责力度从“宽、松、软”转为“严、紧、硬”,才能发挥出“牛鼻子”的作用,将信访工作纳入依法履职尽职的规范化轨道。

  4三管齐下推进信访法治化

  听证是将“正当程序理念”引入信访机制的体现,而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实体和排除恣意的功能,还具有“吸纳不满”的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改革信访工作时专门强调:“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不仅仅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更是破解“信访不信法”等信访工作难题的有效途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项工作需要尽快落实。

  一是加快信访立法。目前,我国形成了以《信访条例》为主体,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文件为配套的信访制度规范体系,但并不完备。《信访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存在效力层级较低、刚性不足、覆盖面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等问题,难以有效调整行政机关之外的党组织、司法机关的信访工作,且难以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法律制度相衔接。因此,信访立法的重点,是按照学者的建议尽快制定一部《信访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信访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原则,解决信访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信访程序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从而在国家宏观体制下改革完善信访的制度框架,确立“信访公开透明”原则,形成信访法治化的运作模式。

  二是建立完善信访听证制度。将听证制度引入信访,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信访人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和质证的机会,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防止信访部门主观臆断,使其对案件做出合理合法的评判;另一方面,听证是将“正当程序理念”引入信访机制的体现,而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实体和排除恣意的功能,还具有“吸纳不满”的功能。经过听证中的充分表达和申诉,让上访者感受到“阳光信访”的信息开放和表达自由,这能在很大程度上吸收、化解掉上访者内心的焦虑、不安、猜忌与不信任,从而推动实体权益纠纷的有效解决,增加上访人对信访决定的信赖程度。

  三是建立专业化的信访队伍。目前我国信访队伍规模巨大,专职或兼职人员将近50万,但信访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法律和心理学专业素养普遍不高,难以适应推进信访法治化的需要。为此,应当着眼于法治化需要,专门加强信访干部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其依法信访的自觉性;在各级信访部门的重要岗位上增配法律专业人员,大力推动律师介入信访机制;同时着眼于矛盾化解的特点,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方面的专业训练,大量引进具有心理学知识背景的人充实到信访工作队伍。

  本版撰文赵儒初傅达林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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