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
显然,提低控高仍然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也只有做好了提低控高工作,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强社会财富分配公平性的目标才能实现。应当说,经过连续多年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提低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低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正在缩小,生活水平也在拉近。比较棘手的是控高,亦即如何才能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调节。
对这个问题,近日也有媒体报道,个税改革将分三步走,高收入阶层未来多元化的劳动所得将作为增量因素考虑纳入综合所得,并由此统计个人所得税。而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则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这类人群是重点调节人群。
确定高收入群体收入标准,当然是对高收入群体实施调节的关键。前提是,将12万元作为高收入群体的唯一衡量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区差异而缺乏合理性。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职工年均工资为85038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已达到111390元。如果将12万元作为高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非私营单位自不可言,必须成为纳税的主体,其他单位同样会因为标准偏低而“被征收”,导致“控高”变成了“控中”。这种“一刀切”的划分办法,不可避免地会误伤中产人员,使职工薪酬较高地区的“扩中”受到影响。
我们说,开征个人所得税目的不是为了收钱,而是为了平衡社会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因此,政策的设计,就必须符合实际、突出现状。而我国目前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如果“一刀切”,自然很难准确表达地区的收入状况,由此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很难体现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见中,也出现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这样的分配激励,让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人,能够更多地步入中等收入人群,并以此来巩固中等收入阶层,实现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更加合理。要知道,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有不断地增加中等收入人群、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才能越来越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才能越来越高。否则,会各种矛盾频发。近年来出现的许多矛盾,就与中等收入阶层的基础不厚有关,与中间力量的作用难以发挥有效。
对高收入群体划分标准来说,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一刀切”带来的调节不公平。要知道,对居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实行同样的划分标准,难免对这些地区的“扩中”产生影响。应当区别对待,实行差别化调节,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划分几个等级,提高划分标准,如北京市,可以提高到20万以上,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则维持12万元。必要时,可建立动态调整制度,根据收入变化情况,每两年自动上浮一次。
总之,提低也好,控高也罢,目的是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目标则是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正义。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