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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从受害者到加害人的距离

2016年10月24日 12:57   来源:东方网   斯涵涵

  近日,三少年行窃被抓遭捆绑胸前挂“我是小偷”字牌。一时冲动,他们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人。云南永善三男子系挂牌者因非法拘禁“小偷”,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23日云南网)

  明明自己的财务被盗,,小偷被当场抓获,但小偷不受惩处,受害人反要被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让很多网友为其鸣不平。

  实际上,作为公民,店主饶某等人享有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权利。而他们将小偷绑住又挂牌子的做法,则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并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追究。这应该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认知。

  诚然,由于社会保险机制的缺陷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某些人生活困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道德底线一再退让,膨胀的私欲诱发犯罪,好逸恶劳、企图通过非法的“捷径”来改善生活、渴望一夜暴富的人群也对未成年人影响很大。而几无惩戒、屡抓屡犯的未成年小偷小摸也让民众痛恨不已。绝症病人家属救命钱被盗后痛不欲生的哭嚎,还有不良家长利用小孩子成帮结队“团伙作案”的新闻常见诸媒体,网友所说“杀了小偷的心都有”可见人们之深恶痛绝,这也是“小贼”被绑示众得到喝彩的民意基础。

  “公检法司”四机关在1998年、2007年两次下文,明文规定一般罪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公开游街示众,此外,即便证据确凿的偷盗行为,也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因为即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也要根据其罪行的涉案金额、恶劣程度、对社会的危害大小等做出量刑裁定,而唯有司法机构才能行使该项法律公权,这也是我们日常处置偷窃犯罪行为的法律红线。而该案中的小偷都只13、4岁.,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应交由监护人领回严加管教。对其私设公堂,挂牌示众、妄加审判,饶某、王某、周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每个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人格尊严权,是作为“人”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尊重的权利,同时任何人不得肆意逾越法律底线。的确,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偷盗、侵犯他人权益的挡箭牌,另一方面,小偷可恨也不是将小偷挂牌示众、私设公堂的借口,人人都是法官,对他人滥加私刑,任意审批,还有何法律秩序可言?

  人人遵纪守法才能维护法律威严和社会安定。面对常见的偷盗行为,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每个个体如何行使公民的权力而又不故意伤害嫌疑人的身体及名誉,群情激奋之下不能采取过激举动等等,厘清从受害者到加害人的距离、重温法律常识很有必要。

  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强化法制意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少窃案频发尤其是未成年人利用年龄特点的犯罪行为,是新闻背后的深层思考所在。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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