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石户米粉店老板徐丙华、作坊主陶昌醒等7人,及收购病死猪的卢华英共9名被告2-5年的刑罚,并处罚金3万-20万元不等。卖病死猪肉的老板娘听到宣判结果,当庭哭晕。这也是南宁市首例从收购病死猪,到销售、加工,再到餐饮企业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均被追究刑责的案件。(据6月16日《当代生活报》报道)
宣判结果很严重,“首例”的法治意义很重。而对这样的案例,我们自然也难免“沉重”的心理——如果不存在那条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等环节的链条,会有那么多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吗?会有今天这般“当庭哭晕”的后果吗?再想一想,这一条非法利益链条之下,又有多少的受害者,他们的“泪水”该洒向哪里?
面对经济处罚和刑责,“当庭哭晕”是一记沉重的警示信号。这记警示信号告诫广大经营者:切莫因利益的诱惑而置消费者利益不顾,切莫因利益的获取而践踏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更切莫因利益的“牵引”而引至“悔不当初”!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与良心经营必须摆到经营者的台面上来,要在内心上与行动中信守经营的道德,要始终遵守法律法规,莫将法律视“儿戏”,莫因利润而昧良心。否则,谁将是下一个必须“哭晕”的人?
法律的惩戒自违反之时便为人所准备着。“当庭哭晕”不过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必然结果。事实上,从违反法律法规者的“悲”从心生,我们也看到,缺乏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与良心经营的意识是其重要因素。也正因为缺乏了这些意识,为利润牵着鼻子走,为利润而罔顾他人、公众的健康权、消费权,才使其作“笼”自“囚”——多想一下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与良心经营的好处,多想一下受害者的感受与利益,这不仅是“良心”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能够保持经营的诚信、保持经营的过程能够处于法律法规的尺度之内。
“当庭哭晕”后要多想一下受害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与良心经营的环境固然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也需要一种设身处地的“角色置换”思考——老板娘的“哭晕”,这一堂用“泪水”所上的警示课,应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