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原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数罪并罚获刑18年,但是在这次审判冯志明的数宗罪里,偏偏少了“呼格案”。(10月18日中国新闻网)
“呼格案”缘起1996年,呼和浩特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向当地警方报了警,却被当时的该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认定为凶手,短时间内,他就被执行了死刑。真正的凶手在2005年供述了这起奸杀案,一直到2014年,此冤案才正式被推翻。这是特殊年代中,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的通病。为了向上级邀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匆匆完结,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冤假错案。
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到真凶被抓,到正式翻案,时间跨度之久令人唏嘘,可近日对胡志明的宣判,更让人感到愤怒。因为他的渎职,才让一个年轻的生命凋谢。在当年,冯志明可是因为“呼格案”获得了二等功,并因此而受到了奖彰。如今,呼格吉勒图的这场错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不能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本人曾矢口否认这是一起错案,而到目前为止,他也未因为“呼格案”而受到任何处罚。值得追问的是,冯志明今日未对呼格吉勒图这场冤案负责,往后会不会冒出更多的“呼格吉勒图”来?
正所谓:“道善则得众,不善则失之矣。”冯志明的落网也印证了《大学》中的一句话:“好人之所恶,恶人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灾必逮夫身。”然而,这场判决也颇有争议,审判为何不提“呼格案”?法院是否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虽然近年来许多例冤案得以昭雪。但是,如果仅仅针对冤案错案的结果做改变,而没有从根本上在这些案件发生的根源处做预防工作,则无疑于扬汤止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关部门需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一旦出了差错,不仅要追溯案件的源头,更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文/袁欢(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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