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银行行长成“内鬼” 制度保护网亟待织密

2016年10月18日 13: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闻背景:

  征信报告、账户明细、余额等,本是个人的隐私。但是,湖南一银行支行行长,却出售自己的查询账号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将账号卖给有银行关系的“出单渠道”团伙,再由另外一家银行的员工进入内网系统,大肆窃取个人信息。(10月17日《成都商报》)

  行长卖账号敲响信息保护警钟

  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黑色产业链中,将自己的查询账号出售给中间商的银行支行行长无疑处于链条的最前端,不少人的征信报告、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就因为行长的贪婪被层层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其犯罪行为及危害敲响了信息源头保护的警钟。【详细

  支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隐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已偷偷地向一些部门的管理层伸延,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以,对支行行长这种管理层作奸犯科,参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执法机关应依法予以严惩,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管涌点”。一个值得各方思忖的延伸问题是,那些出现“内鬼”的部门或行业要不要负一定的责任?假如,出现“内鬼”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相关单位无疑将会打醒十二分精神。【详细

  防“内鬼”亟待立法助威

  根据现行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准确认定,以强化司法威慑力。同时,还当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单位的连带法律责任,倒逼其加强内部管理,扎紧篱笆,有效防范“内鬼”滋生。【详细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就得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畴,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安全责任以及监督检查等等。而我国现有法律对这些规定得还不够详细,有必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来予以规范。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透露,《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已提上议事日程,这是一个利好信息。

  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定的同时,希望公安、教育、医疗、金融等重点行业加大信息源头保护力度,严惩监守自盗的“内鬼”,让相关责任人员真正肩负起信息源头保护的职责。【详细

  打造职务犯罪防火墙 加强责任倒查

  这一事件告诉人们,从目前来讲,银行在保护储户个人信息方面是存在漏洞的。换句话说,内部的制约手段还不足以扼住“内鬼”的手,这才是该行长只要想铤而走险就能得逞的症结所在。那么这个制约手段应该是什么呢?其实说白了,就是即便是行长想监守自盗储户信息也欲犯不能的防火墙。而就现在的技术水平,银行想在保护储户信息方面做到这一点完全是有能力的,就看想不想作为了。【详细

  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者,既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商业等部门工作人员,将工作时获取的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也有以非法手段侵入数据库获取相应信息的。由此,非常有必要在打击电信诈骗和骚扰电话的同时启动倒查机制,顺藤摸瓜,揪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上游不法者,从而倒逼相关部门及人员妥善保管公民个人信息。【详细

  微言大义:

  @不做红颜:赶紧判刑!上次刚在境外刷完信用卡,就有骗子给我打电话了,实在气愤!

  @请叫我红领巾:没有这些“内鬼”,电信诈骗团伙还会那么容易行骗么?被骗的人正因为觉得自己的信息只有公安机关和银行才能掌握,所以才会轻信那些骗子。

  @我有一票:监守自盗往往是最可怕的。

  @东学西看瞎瞧瞧:要不要给黑客平个反?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银行有“内鬼”不奇怪,但支行行长居然“也干了”,这就不禁让人细思恐极了。“日防夜防,家贼难防”。精准立法、强化监管、责任倒查,只有织密制度的保护网,才能斩断伸向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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