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换的前提

2016年10月18日 08:16   来源:深圳特区报   王兴康

  经济学认为人们会在具体条件下追求最大利益,条件变化,利益变化,人们的选择也随着变化。古代农耕文明时代,科技不发达,工商业发展缓慢,交通与通讯落后,在这种条件下,儒家思想与相应的制度曾经是非常先进的。

  从现代产权经济学角度看,一个国家的财产制度对该国的经济发展影响巨大。对于古代中国财产制度,比如孟子认为:“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现代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换的前提,也是个人之间达成自愿合约的前提。但清楚地界定财产权利也是有代价的,在古代科技与经济欠发达的农耕社会里,像土地、耕牛、农具等财产只能界到家庭,而没有界定到每个具体的个人。

  这与欧洲中世纪封建庄园经济不同,欧洲当时的主要财产权利比如土地界定到庄园,而不是每个家庭。西欧封建社会里,一方面没有全国统一的市场,另一方面庄园之间的交换与契约不如家庭之间那么方便与深入。所以,具备更广泛的全国市场与界定更清楚的财产权利下,中国古代市场经济比欧洲发达,科技水平与经济发展也比欧洲先进。

  古代中国社会人口较少,土地较广,所以,人口成为相对稀缺的资产与财富。虽然儒家强调界定财产权利的重要性,但他们更看重人与人之间相处与交往的制度建设,那就是以家庭为基础的上下尊卑的等级身份制度。

  这种上下尊卑的身份等级制度在社会上分为三个层次,底层是家庭与家族,按照三纲五常等伦理协调;中间层是乡村,由乡绅按照儒家身份等级制度自治;上层是县以上则由文官治理系统,此系统最顶层则是皇帝。三个层次的治理均按儒家思想身份等级制度进行。比如皇帝与大臣之间的关系与父子结构相同,即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这套身份等级制度不仅符合人口稀缺、价值较高、从而配套的制度设计更精细明确的经济原则,而且符合权责对称,利益与代价对应的经济原则。比如父权家长之下,父亲是家族的首脑,对家庭成员拥有很大的权利,比如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等,家庭成员违反父亲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与此同时,父亲作为一家之长也得承担家庭对法律,对国家的责任。比如家庭漏缴租税有罪,罪有家长承担;服舍违式,罪坐家长;居丧之家,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罪坐家长等。

  这里顺便说明一下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一传统分配思想的误解。其实这里的“均”是相对个人身份等级而应得的报酬,比如父亲得到父亲应得的,儿子得到儿子应得的,皇帝得到皇帝应得的,不同级别大臣得到与他们身份等级相应的报酬,这就叫“均”,而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平均”,吃“大锅饭”。

  在科技与经济欠发达的农业文明社会里,如果建立现代政治法治制度,那将规模不经济。好比在农村,马路虽然不如城市来得宽阔平整,但行人、车辆较少,于是,农村的道路往往没有车道之分、没有隔离栏、没有红绿灯、没有交警等等。也就是说,如果把上述交通设施与人力资源的代价分摊到有限的交通流量之上,那将十分昂贵。

  同样道理,如果经济不够发达,科技欠发展的条件下,在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中建立一套现代政治与法律制度,如果把投资于制度建设的代价分摊到每个人,每项事务上,也将是十分昂贵。

  只是到了近代,西方社会实施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经济与政治制度,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政治上实行法治,从而有了科学革命与工业革命,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以家庭为本位的身份等级制度,相比市场经济与法治面前,才显得效率不高,相对落伍了。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先是在经济上承认尊重个人权利,实行市场经济,才有了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但我们在承认尊重个人政治权利,实行现代政治法制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系中国经济学人论坛高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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