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发展,高校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对教育的参与权、决策权、评价权、监督权作出结构性调整,在政府、高校和社会之间建立新型关系、形成良性互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实行管办评分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教育督导,加强社会监督。实行管办评分离,是构建高等教育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突破口。
政府简政放权。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教育法规、标准以及提供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从宏观上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和质量,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因此,管办评分离的关键是政府简政放权。一是敢于放权、善于放权。一方面,中央部门向地方放权,减少行政层级,扩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和资源分配权限,提高教育管理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要向高校下放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权力即责任,在下放权力的同时要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教育行政职权和责任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追责情形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规范教育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形成职权清晰、分工明确的执法工作机制。做好相关法律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特别是对办学过程中现有法律尚属空白或规定不明的地方,应及时通过立法、修法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在高校治理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坚持“法无禁止即自由”,允许高校大胆探索,鼓励创新。
构建以章程为依据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实行管办评分离,需要充分保证高校章程的效力,依据章程用好政府下放的各项权力,做好高校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以强化高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健全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我国国情,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师生对高校事务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学代会”在高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权力运行机制。学术活动是高校存在的根本,行政权力应服务于学术活动,保障学术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为学术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建立社会主导的教育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性和非营利性教育评价机构的作用,是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大学治理依然严重不足,高等教育评价基本上还是以政府为主,且以行政性评价、规范性评价和结果导向评价为主。同时,社会专业机构发展不足,对政府的依赖仍然较强,部分机构官办色彩浓厚。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和规范社会专业机构发展,形成资格准入、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社会专业机构发展水平。同时,理顺政府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关系,保证社会专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专业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具备资格的社会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社会评价优势和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