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能否统一

2016年09月23日 13:10   来源:法制日报   □ 冯海宁

  不但征收标准不一致,而且征收依据也不统一。这样一来,过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可能还会存在

  本月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9月22日中国新闻网)。

  “全面二孩”明确之后,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之前,曾有人大代表和专家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然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因此,绝大多数省份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依法办事。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的省份,征收标准并不统一。对于违反规定多生育的情况,有的省份规定征收“3倍以下”社会抚养费,有的规定“3倍以上6倍以下”,有的规定“4倍以上10倍以下”,而北京征求意见稿中规定“3倍至10倍”。各地确定征收标准的依据是什么,不得而知。

  据说,社会抚养费标准是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条件来确定。但是,部分省份又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职业挂钩。可见,不但征收标准不一致,而且征收依据也不统一。这样一来,过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可能还会存在,也给基层留下较大运作空间,仍将出现“同孩不同价”等现象。

  当然,征收标准不统一,不能全怪地方规定。因为根据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这一办法明确授权地方各自制定自己的征收标准。假如在国家法规层面统一征收标准,那么显然不会出现各行其是的局面。

  审计署在2013年公布的审计结果中指出,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标准确定不合理”“征收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偏大”等问题,舆论对标准不统一也诟病很多。为此,国家卫计委2014年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统一了征收标准——即“3倍以下”。

  然而,这一条例至今难产。部分地方新规定“3倍以下”,大概就是参考这个尚未出台的条例来确定的,但有的地方忽视了此条例——尚未正式出台,被忽视也正常,但笔者以为,地方立法既要有前瞻性——参考国家法规草案,也要顺应民意——绝大多数人希望降低标准。

  那么,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征收标准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能否统一呢?笔者以为,上述条例难产,地方规定先行,导致短期内标准统一的希望比较渺茫,因为地方规定刚刚获得通过,短期内重新修改的可能性不大。

  而且,地方规定先行、标准不一,也让上述条例陷入尴尬。如果上述条例把标准统一为“3倍以下”,无疑部分地方标准会与条例“打架”;如果条例不统一征收标准,又与民意期待有距离。这也提醒我们:凡是有必要在全国统一的事项,必须国家层面立法先行,以此指导和规范地方立法。

  虽说短期内统一标准的希望渺茫,但笔者仍然期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能够早日出台、统一标准。只有如此,那些标准过高、不统一的地方,才有希望修改规定、回归统一。从我国立法总体情况看,不仅立法效率在不断提高,而且立法内容也与民意期待契合度越来越高。

  简言之,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望统一,但具体何时能统一,关键要看上述条例何时出台以及能否统一标准。还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标准统一,不仅是征收的倍数要统一,而且还要统一依据。比如,不适宜与职业等因素挂钩。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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