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切忌重走老路

2016年09月23日 15:02   来源:南方网   史洪举

  9月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9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自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重新修改,完善相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确有必要。但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务必汲取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存在的弊端,避免新时期社会抚养费征收重走老路,损害公民正当权利。

  社会抚养费主要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者征收的费用。通俗来讲,就是认为超生者多生育的子女占用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生育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成本,而非让社会为其超生行为全部买单。该收费有补偿性、惩戒性、强制性等特点,可以提高超生者经济成本,以此倒逼其优生优育,对社会负责,对下一代负责。

  但应认识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符合其立法本意,严格限制于经济制裁范畴并保持谦抑性,不能在征收过程中随意越界。如之前各地均将准生证作为育龄妇女享受其他待遇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准生证者,不得到正规医院生产,也无法获取出生证明;或者将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取得户籍的前置。进而导致超生子女成为黑户,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教育等基本社会公共服务。该做法显然属于法外施罚,侵犯了本身并无任何过错的超生子女的基本权利。虽然近来各地大力纠偏,不再将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与户籍挂钩,但一些地方收费压力下的类似冲动依然值得警惕。

  其次,应考虑在已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仍然将超生与获取某种资格或工作机会挂钩是否妥当。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超生者,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应予开除,属企业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一个正常生活,是否需剥夺某个人的工作应该着重考虑其是否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职业伦理,是否有犯罪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行为。超生只是单纯的违法行为,既不是犯罪,也不像赌博,小偷小摸那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该藉此剥夺其谋取正当职业的机会。更进一步讲,任何人都有通过正当职业满足生存,改善生活的基本权利,该基本权利不该因超生而丧失。尤其是,假如剥夺了超生者正当职业,等于同时变相剥夺了依靠父母抚养的超生子女的经济来源,让整个家庭陷入窘境,极其不妥。

  还应强调,要想让征收社会抚养费更具有正当性,就得做到专项使用,全部上缴国库,主要用于补偿失独家庭,改善优生优育环境等。绝不能再沦为地方政府乃至某个部门的小金库,否则更会加剧政府公信流失。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是新问题,但切忌重走老路。不能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其他权利或资格挂钩,株连无辜。尤其强调征收程序及依据的合法正当,让社会抚养费真正地回归单纯本质,实现以经济手段补偿社会资源,引导人们理性对待生育权。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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