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还是轻一些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都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赋予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记者从人社部获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办法》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违反休假规定的企业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惩罚违法的力度(9月13日《光明日报》)。
据报道,《办法》确定了社会公布的事项标准,并且列举了7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7类违法行为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都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比如,一些用工单位,单纯从自身节约成本出发,无视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制定了一套有损劳动者利益的“土政策”“土规定”,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喜欢依照这些“土政策”“土规定”来行事,把劳动者看作是自己可以任意摆布的“木偶”,轻则随意延长劳动时间,重则任意克扣劳动者工资。这些“土政策”“土规定”,实际上都属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有时面对用人单位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也只能忍气吞声或者敢怒不敢言。
其实,无论是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还是轻一些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都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赋予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是想方设法在劳动者身上“揩油”,从劳动者那里“巧取豪夺”。近年来,各地发生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比如,有的老板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引发讨薪性质的群体性事件;有的以一纸决定违法开除患病的劳动者;此外,还有的违反女性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刁难、限制等等。当然,还有一些用工单位,不依法足额给劳动者上保险,偷工减料,蒙混过关。上述种种做法都让劳动者感到不公平,也感到很伤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7大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有《办法》为劳动者撑腰,将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过,笔者以为,仅仅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还不够,还应当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众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采取更有力措施加以遏制。一方面,要对那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戒,不仅要将用人单位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而且要提高其违法成本,让违法的用人单位脸上无光,声誉受损。另一方面,就是要鼓励全社会大胆举报各种各样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营造敢于揭露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劳动者是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最有发言权,只有鼓励劳动者大胆举报,积极举报,才能让用人单位有所忌惮,不敢再推行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土政策”“土规定”。
当然,除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公布和惩戒之外,劳动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查处那些违背国家劳动法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并且勒令用人单位把那些“土政策”“土规定”废止。如果不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任凭用人单位自创内部“土政策”“土规定”来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那么,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就不会得到提升,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也还会不断发生。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