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为核心”,关键要细化操作规范

2016年09月02日 07:21   来源:京华时报   □朱恒顺

  关键问题还在于我们如何细化操作规范,构建起严密的司法制度体系,让客观性证据能够真正主导案件的办理,从而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考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纲要》明确,“十三五”期间,检察机关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

  现代诉讼证据理论认为,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须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只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再现法律事实。佘祥林、赵作海式冤假错案之所以出现,与证据没能成为案件办理过程的核心、非法证据未能及时排除有直接关系。以赵作海案为例,如果检察院不是放弃了DNA鉴定没有得出结论这一重大疑点而是坚持法律标准不予起诉,冤案可能就不会发生。最高检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将可以发挥审前过滤功能,提前排除非法证据,从而降低起诉风险,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这对保护当事人权利,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的刑事诉讼历来都强调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定罪标准。既然这样,为什么还会有许多冤案发生?这些案件在起诉之初甚至审判时没有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当然不是。因此,仅提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还是不够的,如无严格的规则控制,证据将很容易成为办案人手里的“变形金刚”。所以,关键问题还在于我们如何细化操作规范,构建起严密的司法制度体系,让客观性证据能够真正主导案件的办理,从而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考验。

  针对刑事办案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当下最关键的,是要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要完善审查机制和当事人参与机制,让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证据,都尽可能被提前过滤,无法进入审判环节。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侦查证据审查机制,不仅要书面审查,更要强调采取亲历性办案模式,从而防范侦查部门证据采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技术性证据,则要实行专门的审查制度。对于发现有瑕疵的证据,特别是对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的证据有疑问的,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刑事办案机关的观念革新也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命运,取决于证据搜集是否全面、证据的使用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如果不能更新观念,只搜集有利于定罪的证据,而不注意排除可疑证据,冤案就可能发生。因此,不仅要强调“疑罪从无”,在证据的审查上,还要树立“疑证从无”的观念。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不能百分之百拿准的证据,就应当坚决摒弃,绝对不能使其进入审判环节。

  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于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也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没有律师对证据审查的深度参与,非法证据能否完全被排除,是要打问号的。只有切实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特别是会见、阅卷、调取证据等权利,才能更快地发现证据中的瑕疵,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进而将不合法证据予以否定和排除。

  以上几个方面落实到位,“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才能真正走进现实,促进严格办案,提升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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