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和证据意识比全程录像更管用

2015年09月23日 09:30   来源:中国网   李晓亮

  “公安部:所有刑案讯问将全程录音录像”,这是国新办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公安部的消息。

  据悉,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9月22日《新京报》)

  这怎么听,都算是好消息吧。虽然,也不算啥新闻——因为录像取证的相关规范和制度,从摄录监控设备进入公检机关开始,应该就一直存在。而且,即便是审讯羁押等场所,全程录音录像,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为了打破被舆论诟病已久的刑讯魔咒,这些年司法部门在取证的科学、合法和严苛性上,所进行的多方综合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多年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就曾联合发布“证据双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刑诉法修订方面,也有相应举措,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等刑诉法核心价值,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另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询问录音录像防刑讯逼供;拟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批捕须听取辩方意见;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等,很多具体制度设计也都是为更好保护诉讼权利。

  完善保障人权,哪怕是涉案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保证所有公民诉讼权利等各项个人权利的一个特俗的参照系和比对点。而除这些制度和法理层面,进一步祛除了“刑讯逼供”带来的程序正义和司法威信方面的损伤。在技术等司法实践层面,从中央到地方,也有各自的相应布局。

  比如之前有高检院和公安部沟通后的决议:希望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那时正是侦羁场所“躲猫猫”“喝水死”等非正常死频密发生时期。

  此次司改发布会“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算再次重申吧。之前多地也进行过不同试点:“录时不打,打时不录”的尴尬和质疑如何破解?于是有地方将主动摄像改为被动摄像;那若遇关键时段监控出现“技术性故障”,证据链断损未能形成封闭闭环又当如何解释?这显然还是舆论惯性质疑,如何释疑需要的是常态性的司法公信力,而这就有赖于从业者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也就是保障人权的司法意识要全面提升。

  不管有无摄像头,执法者都必须一视同仁,否则“录时不打,打时不录”就永远无法自证清白。只有整体司法素养和从业环境得到民众尊敬,司法威信真正树立起来,那时即便真倒霉地遇上个别的监控盲点,司法人员也不用像现在这样面对“解释不清”难获舆论信任的尴尬。

  当日还有一条看起来很小的社会新闻——“女子寻11年找到强奸嫌犯 警方因弄丢案卷放人”(9月22日澎湃新闻)。跟帖者只能一遍遍喟叹“当地警方不如一个贫苦的受害妇女”泄愤。这案子可能极端,但是并非没有警示价值。类似还有,近年一批超期羁押案件——共1800多件——超诉讼时限,结不了案,就因证据存在问题。而“冤假错案”主要原因——“个别司法人员依法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二是个别的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取证、暴力取证,甚至刑讯逼供。”

  也即,很多其实只是执法者证据意识不足导致无法办成铁案,被“冤”者明明就是犯法了,现在却能因之执法者证据采集不力而堂而皇之申领国家赔偿。比如不久前安徽那个集资诈骗“错案”,也是程序问题导致的。这其实是个别从业者自身能力素养和程序证据意识不足导致多重损害——对受害人情感、对国家财政、对司法信仰……

  责任人需被究责,否则,若法不责众,浑浑噩噩混日子,却全无压力:比如像新闻中的办案者那样,把多年前强奸案笔录证据弄丢,现受害人历经十数年私力救济,苦寻到当年嫌疑人,却因弄丢证据无法立案,只表示愿“从人文关怀角度”象征性赔点钱,还嫌人家狮子大开口——这样的执法现状,怎不令人唏嘘神伤?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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