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慈善发展迎来新的春天

2016年09月01日 08:07   来源:南方日报   李强

  中国首部慈善法从今日起施行了。这部法律的地位非常重要,为慈善制度建设作出了基础性、综合性的规范,为慈善事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迈进法治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率先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降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大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56636个,其中大部分活跃在慈善领域。“慈善广东”在全国打响品牌。广东的社会捐赠量连续多年位居中国各省份的首位,广东人的乐善好施声名远播,生动诠释了“先富带动后富”“共同富裕”的理念。我省还是全国唯一设省级“扶贫日”的省份。“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深圳慈展会、广州慈善项目推介会、中山慈善万人行、佛山“行通济”等一系列慈善活动,以及“志愿者之城”的建设,为扶助社会的弱势群体,汇聚起强大的“众能量”。

  基于慈善发展的良好基础,广东为慈善法的制定出台提供了丰富的地方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从拥有全国首部规范志愿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以及《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到率先制定规范慈善募捐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募捐条例》,不一而足。但我省慈善事业也受到一些瓶颈性因素的制约和困扰,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对募捐行为特别是网络募捐、个人众筹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难以有效监管;对诈捐行为、摊派行为、骗捐行为等,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实施处罚。此外,慈善组织的诚信问题受到社会强烈关注,特别需要加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明确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的专属活动,但不排斥其他组织和个人接受慈善捐赠。对于个人的求助行为,慈善法不禁止,也不调整。以往,享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主要限于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慈善法则放开了公募资格。与此同时,还将慈善信托独立专章进行设立,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公益信托激活慈善资产,并实行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慈善法还明确了捐赠人的悔捐行为可能会被起诉;要求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慈善组织必须公开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信息;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各项要求,广东省民政厅表示,将全面梳理现有登记管理政策,该修的修,该订的订,该废的废,保持具体政策与法律一致,实现政策有效过渡;修订各项办事流程和规范,在组织实施的具体环节上与法律相衔接,实现公益慈善组织办事便捷化、规范化、透明化;大力发展慈善超市,积极探索慈善信托的实现路径,继续做大做强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探索建立广东慈善行业组织。毫无疑问,有了慈善法的支撑和保障,广东慈善发展将迎来新的春天!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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