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8月31日《新快报》)
个人在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将担责,这个“首创之功”还不能算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头上。去年9月1日,堪称“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出台,其中就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网站、甚至手机APP等平台都纳入了监管范围。
法治语境下,自媒体领域的广告投放监管力度必会进一步加强,网红、大V、公众号进行广告发布,无疑是要三思,毕竟自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要把广告相关的违法责任再下沉到普罗大众头上,恐怕就让人有些疑虑。作为凡夫俗子的广大民众,很难有高企的关注度,在“天地一沙鸥”的休闲放松心态下,转发下朋友圈的广告也就成了有意无意的举手之劳。而要在朋友圈这种比较私密化的空间中谈及法律责任,普通人的感觉大多是“至于吗?”
朋友圈里的广告被吐槽为“最尴尬的交情”,只要不违法,碍于亲朋好友的情面做做推广也无妨。然而,有些穿插在朋友圈里的广告确实让人无法淡定:仿真度极高的假烟假酒、给人挖坑的赌博工具、国家明令禁止的仿真枪具……这些总会被一些十分陌生的“朋友”刷屏在你朋友圈里的违法广告,具有从虚拟走到现实的极高危险性。但发现这种事情后,除了把此人从朋友圈剔除,避免一不小心成为间接的“二传手”之外,就还真没有其他办法。
个人的朋友圈属于私密空间,工商部门无法对其中的违法广告自动识别并继而执法。目前,发现违法广告,办法是通过截图等方式对内容进行留存,再向工商部门举报。这里的时间成本显而易见,因此这种办法的可行性并不高。然而,良莠不齐的朋友圈广告,确实存在着大量的监管盲区。基于此,为何不像公众号一样,设置一个“投诉”键?这样,就可以第一时间把违法广告反馈给监管者,省时省力,作用明显。如果说担心“投诉”二字会坏了朋友圈的感情,那是杞人忧天。毕竟,真正的朋友圈,更需要法理的担当和真诚的对待。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