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生长的P2P终于有了“基本法”。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该办法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个人在同一家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P2P不得线下推广。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该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安排。
应该说,通过《办法》的出台,同时明确网贷监管主体、业务及广告范围、不同主体贷款数额上限、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制度,对进一步规范网贷乱象、确保网络借贷各方利益,具有很强的规范、推进意义,值得肯定、期待。问题是,就以往网贷发展、经营引发的诸多乱象,以及有关制度漏洞引发变异执行来看,此次《办法》的制定和落地,能不能必然有效规范网贷乱象。
就制度执行力来看,不折不扣的落实才具有生命力,而变异执行无疑会让制度打折。比如,此次《办法》明确同一个自然人在同一个网络借贷平台最高借款不能超过20万,在多个不同网贷平台借贷之和不能超过100万。但具体如何监督执行,还不明确。理论上讲,如果单纯从贷款名义人的角度讲,做到这一点也许不难,但如果用不同人的名义贷款,但实际是一个人在贷款,恐怕就很难监管。这不是异想天开的臆想,而是有现实依据和教训的。网贷经营者在网络放贷过程中对相关信息审核的缺失是十分严重的。此外,网贷公司在遵守国家利率等指导意见规定方面,还是有很大出入的。
现实中的网贷乱象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很显然,这些乱象不是此次《办法》本身所能解决或直接有效解决的问题。这也就说明了,要想有效规范网贷乱象,此次《办法》的出台,只是第一步。而要真正起到规制网贷乱象的作用,有关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要针对《办法》和以往的乱象,有针对性地出台可具体操作落实的配套细则,并严肃落实到位。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按照既定的承诺,尽早出台有关配套措施,有效规范网贷乱象,为网络金融营造一个井然秩序。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