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需要从实现“基层管理”向“基层治理”转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这是中央从制度层面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又一实质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支持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机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发布,也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政策支持。经过努力,我国的社区社会组织得到较大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我国拥有居委会10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9.6万个,各类社区服务机构和设施36.1万个。全国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开发社会工作岗位11万余个,举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3300余家。
本次《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提出了“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增强服务功能”等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具体方向。从实践层面看,一些地方政府陆续推出了相关改革举措。比如,贵阳市在全面撤销街道办的同时,广泛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培育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宁波市海曙区实施“社区参与式合作治理”,成立区、街两级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截至2015年,共有各类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1480家;广州市在每个街道建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由专业社工组织招标进入,承担长者服务、青少年服务、义工服务和家庭服务等专项服务,等等。这些地方实践的共同点,就是首先培育社会组织,而后由政府向其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
尽管如此,我国社区社会组织还存在“总体数量不够、分布不均、自主性不足、自治能力不强、参与治理范围不广”等问题。在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的情况下,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和转移职能的工作,往往会遭遇“社会失灵”的困境。为了推动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需要实现从“基层管理”向“基层治理”转变。其中关键,就是要下大力气培育社会组织,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准入双轨制。其次,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和培训等手段,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团队,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制度体系,提升居民参与意识和社区协作治理的经验。
在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扩大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范围,将政府包揽的非强制性任务特别是服务性事务,更多地通过项目化的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与此同时,建立以社区需求为中心的资源配置体系,政府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列出专门预算,社会组织按照社区需求自主提案获得经费支持、参与社区治理并接受居民监督。另外,也要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督评价体系,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实施分类、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奖惩的重要依据,防范社会组织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为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大学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