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摩天大楼灯火璀璨,街边店铺霓虹广告流光溢彩。“不夜”的明亮城市诉说着繁荣的同时,也暗藏隐忧:灯光之下,无法再看见璀璨的星空,超亮的户外广告牌带来的光辐射,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小的危害。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光污染问题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治理。(8月15日《经济参考报》)
光污染,一种真实性存在但又被人们忽视的新型环境污染源,在国际通行的标准上,光污染具有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等同的地位,并亟待得到有效治理。光污染所带来的危害性,除了让居于城市中的人“看不到头顶的星空”外,也会带来大量的经济损失,比如据估计,每年北美浪费的能源接近10亿美元。由这笔钱产出的电所发出的光永远都不会触及地面,相反却毫无用处的照亮了天空,影响了我们本该更加清晰地视野。更重要的是,光污染会危及人的身体健康,成为致命的健康“杀手”,比如造人的视力下降,引起头痛,疲劳,性能力下降,增加压力和焦虑,甚至诱发癌症等。
国内外在光污染的治理上,存在极大的差异,日本于1994年正式确认光污染的存在,并于2002年编写《合理使用灯具指南》,2006年发布《光污染管制指引》。英国政府2005年发表《清洁邻舍及环境法令》,增加了人为光线滋扰一项。捷克2002年制定世界上首部有关光污染防治的法规 ———《保护黑夜环境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该部法律适用于光污染防治。虽然国际上还没有制定全球通用的光污染防治标准,不过各个国家根据自身实际,从标准、技术和立法的层面落实各项措施,对比对光污染还缺乏足够认识的国内,已然走在了前列。
意识决定行动。对光污染防控措施上的差距,本质上还是意识落后的必然结果。不管是普通公众,还是专业的院校或者科研机构,及至承担治理责任的公权力,对光污染的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治理的必要性也没有高度的压力感。没有危机感和压力感,行动就会迟缓甚至停滞不前,光污染没有获得思想上的重视,也无法纳入政策调控的笼子,治理措施始终处于真空地带。
从对大气、水污染的治理过程来看,往往都是形势的倒逼才获得了意识上的转变,从而带来了行动上的持续升级。从“先污染,后治理”到“宁要青山绿水,不要金山银山”,观念的转变和调整,带来的是截然不同的治理举措。“史上最严”的环保政策,其实也是意识升级的最终落脚。对于光污染的防治一样,如果没有意识上的先行一步,那么治理就只会停留在口头之上。
解决了“要不要治理”的认识前提,才会有“如何治理”的行动跟进。实现意识的先行一步,就必须要有基于危害性认识的治理共识,并最终体现为恪守底线的责任担当。其实,光污染的防治并不缺乏技术标准,也有现成的经验和措施可用于学习,关键要让所有人都认清其危害性,以此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和公力推动,并在庞大的社会公众参与下,让光污染防治成为“每个人的事”,最终纳入公共政策的笼子。当然,这需要进行常识的普及,也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让每个人洞悉光污染的危害性、治理的必要性,由此扩大社会受众的危机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只有出于自利或者公共利益的人越多,那么光污染的社会共识才会越普遍,治理的基础也才会更为坚实。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