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与病逝教师刘伶利的纠葛还在持续发酵,网友愤怒谴责博文学院“没人性”,还有网友开扒校长的黑历史。
本该尊师重道的学校对患病教师毫无人道主义关怀,势必点燃舆论怒火。但一味把火力集中在学校和老师的身份上,则可能把事件的关注点带偏移了。从根本上说,这是一起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错误的本质在于学校对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本身是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种种信息表明,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对刘伶利患病且还在医疗期间的情况是知晓的,那么,此时解除劳动关系就违反了法律。
在这起事件中,刘伶利最早就是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无果后,才到法院起诉。
后来,榆中县人民法院和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是围绕劳动关系展开。在网上流传的判决书中,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表述为:“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表述则是:“一审认定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定。”
只不过,这件典型的劳动关系违法案件进入网络舆论场后,却变成了对学校道德、校长私德的审判。博文学院在公开道歉信中,也仅表示学校“在没有掌握真实情况前,草率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这实际上并未触及事件本质。
在生活中,不遵守《劳动法》,随意、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遇事习惯拿“临时工”开刀,动辄表示该临时工已被辞退。实际上,临时工也不是随意就能开除的,也是要有法律依据的。现在,有些公司动辄裁员几千上万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待商榷。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而在实际中,不少公司对裁员情况讳莫如深,更不要说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报告劳动部门了。与此同时,劳动者也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此外,还有孕期、哺乳期员工被借故辞退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条生命的逝去固然令人痛心,保护亿万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更不容肆意践踏。希望博文学院更希望全社会都能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学会尊重《劳动法》,学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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